拒绝腾退被查封房产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湖北一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
2023-07-25 08:41: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英 徐航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蔡某向王某借款60万元,后逾期未还。2015年12月,黄梅法院就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蔡某归还王某60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蔡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蔡某并未如实申报自己名下财产。2018年3月,黄梅法院经调查后发现蔡某在武汉市洪山区有两处房产可供执行,遂依法裁定对上述两处房屋进行查封,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查封房屋公告。在房屋查封期间,蔡某及其家属仍将该两处房产进行装修后用于居住,且拒不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2021年3月,黄梅法院裁定继续查封上述两处房产,并责令蔡某及其家属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迁出该房屋。蔡某对上述公告置若罔闻,且拒不腾退被查封的两处房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在案件执行期间,蔡某因未如实申报财产,且未履行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22年9月21日,被告人蔡某主动到黄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妨害司法秩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且在接到法院下达的查封房屋迁出公告后,拒不交付执行,拒不迁出房屋,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前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会涉及刑事犯罪。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其民事责任并不会免除,法院仍会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也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