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审
凸显行政复议解纷主渠道作用
2023-08-29 09:07: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荆龙
 

  人民法院报北京8月28日电  今天上午,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改强调,应突出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草案修改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更好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和争议的功能。由此,草案作出相应修改: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将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工伤认定结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这就意味着,有五种法定情形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

  为突出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特点,草案调整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规定按照先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维持、驳回请求的顺序,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关条文顺序进行调整。

  草案完善了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和审理程序的上下互通渠道。增加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为发挥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草案细化了相关规定。如,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维持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复议机关。

  为了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草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