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骗了我的养老钱?
2023-10-27 09:46:14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作者:李苏宁
 

  “他是个骗子!他骗了我的钱!”坐在法庭上的老人拍案而起,话音未落就颤抖着坐回椅子上。

  这一幕发生在我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开庭过程中。我没想到的是,这一声怒呼会引出一个老人被熟人坑骗多年的真相……

  涉诉老人疑虑重重

  今年年初,一个被告无法送达的案件引起了我的注意。

  这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江大爷是一个七旬老人,起诉状上简单描述着他把2万元钱借给朋友柴大爷但至今未还的经过。

  原本觉得江大爷大概是被朋友骗走了养老钱,但是仔细翻看案卷又觉得有些蹊跷,被告柴大爷的年龄比原告江大爷还大,已年过八旬,起诉状上的住所写的是某养老院。

  而江大爷的证据仅有一张借条,借条上写明了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但借条的内容和签名明显不是同一人书写。经过关联案件查询,我还发现江大爷在去年以类似的事实起诉过柴大爷一次,当时因柴大爷未到庭应诉而缺席审理。

  一个住在养老院的八旬老人,是遇到了怎样的事情才需要一而再地借款呢?江大爷为什么不在去年一并起诉呢?还是说,本案另有隐情?一连串的疑问盘桓在心。带着这些疑问,我开始想办法联系柴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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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大爷迁居频繁,要找他还真是有点难。经过多方联系找寻,我们最终通过柴大爷所在的村委会才找到了他现在居住的养老院。

  反复追问疑窦丛生

  “我没借过钱!”柴大爷情绪激动,反反复复念叨这句话。但是除此之外,他对我询问的其他问题都无法作出有效的回应。

  经过跟村委会和养老院的沟通才获悉,柴大爷是孤寡老人,无妻无子,前几年脑溢血中过风,本来还有一个弟弟,但是因为外人挑拨,这几年也不来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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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柴大爷的状况难以独自出庭,村委会及养老院专门派人陪同柴大爷出庭应诉。庭上,柴大爷气得用拐杖狠狠敲着地板,怒骂江大爷,但江大爷却坚称款项是他从某银行柜台取现后交付。

  我通过安抚和询问把控着庭审,同时在双方的交锋中尽可能地提取有效信息:《借条》上的内容仅有签名是柴大爷所书,其余文字均为江大爷所写,而柴大爷目视距离极短,签字时根本无法看清具体内容。

  同时,江大爷对我的询问颠三倒四、极不配合,在我反复问及取款、交付等细节问题时,多次反言,前后矛盾。

  拨开迷雾吹散阴霾

  至此,我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初步答案,但认定虚假诉讼仍需寻找证据以佐证。

  首先,我调取了江大爷声称取现的银行账户相关流水,发现该银行账户根本没有现金取款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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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我在养老院调查取证发现:2021年,江大爷拿着柴大爷的存折和身份证取走了柴大爷银行卡里的所有钱,当时柴大爷向派出所报了案,最终因江大爷出示了本案中的借条而认定为经济纠纷。

  此时,一个问题摆在了我的眼前:如果柴大爷真的向江大爷借了钱,那么根据江大爷当时在派出所的自述,柴大爷借的钱也已经还清了。但如果连借款都未实际发生过,那么江大爷当年取走柴大爷账户钱的行为还涉嫌刑事犯罪!

  在有了这些证据之后,我联系了江大爷,希望他能够自己承认错误,老老实实陈述。但没想到他只承认借款已经还清,对于借款的真实性仍绝不松口。

  而对于取款记录的“走失”,他一会说是记错了银行,一会又说是用姐姐的银行卡取款的,在所有的陈述都被我一一戳穿之后,他无话可说。

  案件至此已水落石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最终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江大爷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同时,鄞州法院对江大爷虚构借款事实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面对处罚决定,江大爷未提出异议而是逃避执行,他拒接电话,频繁搬家,在法警队、执行局的大力协助下,我们从他入住仅2天的出租屋内将其带回法院当场执行,他还写下了悔过书。

  写在后面的话

  案件尘埃落定。但我们的思考和行动并未因本案的结束而停下。

  从这个案件来看,江大爷对柴大爷的坑骗已有几年了,村委会和养老院也已察觉并试图劝阻,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随着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孤寡、失能老人群体不断增多,涉老诈骗时有发生。此案的发生让我们意识到,对老年人更迫切的保障应该在法院之外、诉讼之前,在他们身边,老年人的家人、养老机构、村社区应该形成合力,才能构筑起防护“第一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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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我们和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开展普法、反诈宣传,收集老年人的意见建议,提醒老年人的家人、养老机构、村社区,共同把源头防范做深做细做扎实。依托“共享法庭”,建立完善老年人婚姻家庭、侵权物权等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解机制。将诉讼中遇到的涉老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针对个案中反映出的老年群众涉诉之外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提出建议,助力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真心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让司法服务更加贴近、贴心,惠及更多的老年人,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安、老有所乐。

  (作者单位系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漫画:邵雪栋)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