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中的“贤”与“众”
2023-11-03 09:27: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葛少帅
 

  莎翁云“一千个读者眼中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周易》语“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虽然东西方的表述不同,但其意思都是面对同一事物,不同人因个人身份、社会阅历等因素的不同,从不同角度或立场出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社会多样性的角度考虑,这是有益的,也有助于人们更加充分地认识外界事物。

  若只停留在意见表达的层面,人们之间无非是各抒己见,各执己见。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有时会不得不寻求共识,确定方向,作出决定。当多数人意见不统一时,应该如何决定?现在的人往往会不假思索地回答“少数服从多数”,但与人们的“常识”相悖,在中国古代传统中,人数的多寡似乎并非多数人作决定的主要考量因素。

  《左传》中关于晋楚绕角之役,有这样一段记载:“晋栾书救郑,与楚师遇于绕角。楚师还,晋师遂侵蔡。楚公子申、公子成以申、息之师救蔡,御诸桑隧。赵同、赵括欲战,请于武子,武子将许之。知庄子、范文子、韩献子谏曰:不可。吾来救郑,楚师去我,吾遂至于此,是迁戮也。戮而不已,又怒楚师,战必不克。虽克,不令。成师以出,而败楚之二县,何荣之有焉?若不能败,为辱已甚,不如还也。乃遂还。于是,军帅之欲战者众,或谓栾武子曰:圣人与众同欲,是以济事。子盍从众?子为大政,将酌于民者也。子之佐十一人,其不欲战者,三人而已。欲战者可谓众矣。商书曰:三人占,从二人,众故也。武子曰:善钧,从众。夫善,众之主也。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从之,不亦可乎?”在上述记载中,针对是否积极参加战争,辅佐栾武子的十一位大臣分为两派,赞同一派共八人,占多数,不赞同的少数派大臣仅有三人。然而最终作决定时,栾武子却采纳了少数派三人的观点,其理由在于“善钧从众”。

  钱穆先生对此予以高度评价,他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写道:“中国政治上的传统观念,对一意见之从违抉择,往往并不取决于多数,如西方所谓民主之精神。而中国人传统,则常求取决于贤人。春秋时即有‘贤均从众’之说(《左传》)。哪一人贤,就采纳哪一人的意见,假若双方均贤,则再来取决于多数。贤属质,众属量,中国传统重质不重量。中国人认为只要其人是贤者,就能够代表多数。不贤而仅凭数量,是无足轻重的。”钱穆先生对此的概括可谓一语中的,在中华文化传统中,对不同意见的采纳与否,人数多寡并非决定性因素,发表意见的人贤能与否才最重要。

  根据钱穆先生的论述,“贤均从众”思想有四层内涵:首先,该思想是一种群体决策的方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在意见不统一时,如何择一从之的难题;其次,质量而非数量,是决策的标准,“贤均从众”意味着“贤不均则从贤”,即在所议非贤时,无论人数多少,均从贤;第三,在参与决策者均为“贤”时,则从“众”,采用多数决;第四,此思想蕴含于中华传统文化中,是与西方所谓的民主精髓不同的。

  虽然也有人对钱穆先生的解读表达出不同的看法,但“贤均从众”思想中体现出的更加注重质量的内涵,却是与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从本质上分析,法官就案件作出裁判,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也是多数人(例如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作决定的过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是否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许有些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涉及案件讨论时,亦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中也确认了专业法官会议的多数意见的规则。但若仅因上述规定就断言,人民法院在讨论案件时,仅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决定,笔者认为是有失偏颇的。

  在实际案件的讨论过程中,如果在参与讨论或者案件合议时有人不充分发表意见怎么办?有人未认真思考仅对其他人的观点简单附和怎么办?有人态度敷衍形式上走过场怎么办?如果忽视上述情形,则严肃的案件讨论有可能异化为简单投票式的“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讨论出的结论是否公正也让人怀疑。实际上,相关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已经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考量,将集体讨论的质量把控融入了相关机制之中,体现出法院工作中“贤”的一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了案件讨论时发表意见的顺序,避免了法官等级和职务对发表意见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发表意见时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避免了合议庭人员对案件讨论敷衍的情形。第九条紧接着规定了建立合议庭发表意见的考评机制,以期通过考评机制倒逼合议庭成员充分履职,高质量发表意见。

  可以说,在人民法院就案件裁判进行集体讨论时,也兼顾了“贤”的重要方面。当然若不考虑“众”的一面,则人民法院在集体讨论案件时就会缺少具体的评判标准。因此,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设计的案件讨论机制,实际上“贤”与“众”相辅相成的制度,是在强调从“众”的决定性标准前提下,提高每一位参与讨论人员“贤”的程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贤均从众”思想体现出的智慧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片浩瀚的海洋中的沧海一粟,我们要在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指引下,将更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智慧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融入司法审判过程中,进一步提升案件裁判的水平,公正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