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善治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
——专家解读爱国主义教育法
2023-12-27 14:36: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雨潇
 

  202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将正式施行,这部时代所需、民心所向的法律,对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这部法律具有什么样的时代特点,体现了什么样的民意?如何推动这部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近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人文学院名誉院长李顺德,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熊文钊,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民,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何俊毅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对上述几个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增强民族自信 弘扬强国之魂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爱国主义情感自古以来就流淌在中华民族血脉之中,是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坚定信念和精神依靠。

  “爱国主义的‘国’,是指祖国,是指拥有着五千年璀璨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在李顺德看来,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对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和文化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制定和施行爱国主义教育法,人民所盼、众望所归。”

  “热爱自己的祖国和民族,如同热爱自己的生命。这是一种发自内心、油然而生的天然情感,也是一个国家法律的要求。”李伟民表示,饱含爱国主义精神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对于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制定和施行,都起到了纲领性、指导性的作用。

  “爱国主义教育法是从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角度,注重引导和推动爱国主义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熊文钊认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第二条、第四条等条款,可被视作“基本原则条款”,发挥着思想来源和价值引领的作用。同时,这些条款也是爱国主义教育在实际贯彻落实中的重要标准,对于规范和引领各社会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行为提供规范、预测、指引、评价作用。

  何俊毅表示,在立法层面,宪法、国旗法、国徽法等包含了推行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多部法律,为爱国主义教育的立法工作提供了依据、打下了基础。“除此之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优秀法治文化,这三者形成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多个方面的全方位爱国主义教育体系。通过该体系,可以更好地培养公民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表达爱国情感,有助于促进国家长期稳定和繁荣发展。”

  培养爱国情感 实践报国之行

  少年当有凌云志,万里长空竞风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爱国主义教育法将青少年学生作为重点群体,将学校作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

  “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是将爱国主义及爱国主义教育从思想道德建设,上升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各社会主体的法定职责。”李顺德告诉记者,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教育”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本质上属于公民的自我教育和自觉行动,而不是仅限于围绕青少年和学校等教育系统内部的教育。

  “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章关于各社会主体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措施的规定,为其提供了多元化的实践途径和广泛的社会支持,使之有法可依。”何俊毅认为,这些实施措施强调了教育部门、家庭、媒体、企业等不同主体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特定角色和责任义务,以良法善治促进热爱祖国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让广大公民自主自觉培养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

  生逢盛世,肩负重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当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审理案件,以司法之力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实施。”熊文钊表示,对爱国主义教育法进行准确的法律适用,有利于从司法层面阐释爱国主义的内涵和意义,确立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原则、任务要求和重要举措,有效整合社会意识、凝聚价值共识。

  “爱国主义教育事关国家形象、民族感情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承担发挥裁判引领和指导案例作用的担当与使命。”李伟民认为,涉及爱国主义的案件属于新型案件,而且很多与互联网相关。“跨学科法律问题也许会成为新的挑战,因此人民法院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学习和研究,敢于对新型案件亮剑。”

  加大保护力度 捍卫民族脊梁

  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五种违反爱国主义精神的违法行为,其中第二款所提及的“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让不少网友联系起“辣笔小球”侮辱英烈等热点案例。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熊文钊表示,爱国主义教育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法治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英雄烈士的法律保护力度,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面指引的规范作用,体现了对于严厉打击侵害英雄烈士、否认侵略战争等历史虚无主义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

  何俊毅谈到,爱国主义教育法不仅对英雄烈士的纪念、教育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还对侮辱英雄烈士等违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共同为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合法人格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尊重历史、保护英烈,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环境。”

  李伟民认为,在爱国主义教育法出台前,如果蓄意破坏红色资源等历史文化遗产,主要是援引文物保护法等其他法律或行政规章,对破坏、毁损文化遗产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和约束,要求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爱国主义教育法是从发挥红色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相比以往其他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的保护要求——从之前主要保护物理价值,逐步发展到保护其无形资产、软实力等,将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网’织得更加细密。”

  树立正确观念 约束不法行为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历史虚无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在网络上时有出现,或飞扬跋扈,或花遮柳掩。

  “对于此类不法言行,应当严惩,使之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积极营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正能量充沛的网络空间。”熊文钊告诉记者,爱国主义教育法就其性质而言,更偏向于“促进型立法”。“虽然它的法律强制力远不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但对不法行为同样具备了惩治、约束和规范的功能。应当根据其中的转引条款和法秩序统一原理,将其作为必要的‘前置法’,从‘法法衔接’的角度依法合理地处理有关不法行为。”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李伟民表示,公民如有损害国家形象、英雄烈士、名胜古迹、红色经典等行为,轻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重则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荣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爱国主义教育法对行为责任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和丰富,为刑法评价某些犯罪行为增加了考量因素和参照依据。”

  何俊毅认为,爱国主义教育法既对这类违法言行的实施者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同时也对网络平台等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媒体等网络信息传播者在传递此类违法信息时的行为责任进行了规定。“持续加大对含有违反爱国主义教育法内容的网络信息的治理力度,进一步压实各类主体责任,不仅可以有效遏制和纠正相关的不当行为,还有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