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路边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油获刑
2023-12-29 15:43:31
 

  中国法院网讯(黄迁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邓某的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四只电子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11月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洪池路某酒店门口路边,以1200元人民币现金贩卖给李某两支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民警于2023年11月6日12时许,在南昌市新建区某驾校内将其抓获,查获的1200元毒资及4支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已被扣押。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其预缴罚金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邓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