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优质增值服务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2024-01-07 09:32: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詹融
 

  人民法院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探索打造更优增值服务,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以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31条”落地落实。

  被称为“民营经济31条”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激活了民营经济“一池春水”。随后,围绕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各地各部门相继推出系列政策举措,持续加强制度建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精准出击,形成合力,把富有含金量的好政策转化为富有获得感的民企好未来。笔者认为,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探索打造更优增值服务,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以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31条”落地落实。

  加快释放法治正能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依法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法合理处置经营性涉案财物,接到企业投诉控告的,确定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核查,并依法作出解除、变更或继续冻结的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开展涉企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联动执行,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改革。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涉企案件强制措施适用。加快预防性重点产业合规体系建设,强化高频涉法风险的行政指导和法律服务,推进产业合规从“事后整改”到“全程防控”转变。依法强化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惩处,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致力打造亲清朋友圈。聚焦企业发展切身感受和迫切需要,通过平台支撑、制度创新、数字赋能、系统集成,建强营商法治服务中心中台枢纽,重塑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健全工作链和责任链,打造“让企业家有感”的最优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强化企业全生命周期和产业全链条服务,形成从问题发现到交办处理、从反馈评价到综合分析的制度性固化,全面构建良性发展的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和倡导清单,明确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交往规则,消除不必要顾虑、打破不必要限制。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家、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制度以及事项常态化调研服务机制。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建立企业发展、民间投资问题收集和推动解决机制,实行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闭环管理。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出发,依法集中排查、清理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治理欠账欠薪顽疾。重点围绕解决拖欠企业账款等难题,做深做实合同履约信用监管,完善风险预警、督查整改、履约互评机制,探索“合同仲裁”“合同保险”“合同贷”融资新模式等增值服务,不断扩展合同监管领域及范围。强化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的执行。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和欠薪常态化预防清理机制,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长效机制。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依法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推动实现政府无拖欠款、企业无欠薪。

  引领涉企服务新风尚。推动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产业全链条,在优化提升基本政务服务基础上,整合社会服务和市场服务功能,打造一站式集成、线上协同的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更广范围、更深层的政策、人才、金融、科创、法律、开放、公共设施等集成服务,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进一步健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推动政策早落地早受益。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一地曝光、全域整治”长效治理,全力营造“企业有所呼、政府有所为”的浓厚氛围,真正让市场经营主体更加有感。

  完善信用治理“基础桩”。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违约毁约、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企业信用修复预警机制,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修复流程指导,推动实现各信用信息平台协同信用修复。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开辟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补正及修复通道,为企业修复信用焕发新机保驾护航。推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