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现金价值可否强制执行
2024-01-11 10:45: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志红
 

  【案情】

  2022年10月,李某乘坐的客车与张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住院,公安部门认定张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随即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存在一份人身保险单,该份保险单属于少儿超能宝两全保险,张某为投保人,其女儿为被保险人,缴费期限为20年,累计缴纳保费19040.00元。

  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保险公司协助扣划张某名下该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兰某收到执行裁定书后,主张执行此份保险损害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请求停止执行其名下的保险,将保险恢复至原貌。

  【分歧】

  本案中,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存在较大争议,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是否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可以强制执行,主要理由为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其财产权益属于投保人,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能够带来经济价值。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不具备可执行性。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健康和身体为标的,依附于被保险人人身,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有性,法院的强制执行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生存权益,且强制执行人身保险现金价值无法律依据。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约定双方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的约定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现金价值正是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累积。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的部分金额即为保险单现金价值。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义务的履行为基础,投保人已经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必然享有保险合同产生的各种权益,其中包括保险费的现金价值。

  在《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中,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该条司法解释对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归属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保险单现金价值归属投保人,只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具体判断权利所有热。

  法院强制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那么保险单现金价值被执行的首要条件是其具备财产属性。人身保险合同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作为保险标的,但是同样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可以转让或者质押。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长期寿险,如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具有投资理财的功能,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取利息等收入,而且可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质进行贷款,这些方面体现出人身保险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不符合专属性不得转让的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财产的豁免范围,仅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没有必然否定对人身保险现金价值的执行。

  从申请人视角看,执行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具有现实需求。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是执行工作的首要之义。当恶意欠债的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况下,法院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可以避免被执行人利用各种途径转移财产或借用人身保险来规避执行的情况发生。

  司法实践中,遵从善意文明执行和维护利益平衡的原则,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便于执行,人民法院一般先执行其他财产,在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再执行人身保险现金价值,这样不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期待权也得到有效保护。

  从社会视角看,规范执行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人身保险能否执行的争议,破解裁判依据不充分、裁判结果不统一的困境,不仅可以解决保险合同问题,维护保险行业的稳定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能够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更好的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作者单位: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