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视频推广效果差,商家要求退费获支持
2024-02-20 09:56: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任泊 刘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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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蔺颖

  近年来,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直播带货”成为商家吸引消费者的首选。同时,因直播带货引起的各类纠纷也不断出现,比如签约推广销售额达不到预期、交易保证金索要困难、带货商品质量货不对板等,如何处理?能否要求推广方退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要求某传媒公司退还吴某经营店铺在抖音平台的运营推广费用1.8万元。

  吴某经营一家店铺,刷抖音时发现,一些同类型店铺通过抖音平台推广后销售量增长较快,于是找到长沙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吴某所经营店铺在抖音平台上的运营与推广。在签订协议时,某传媒公司承诺在其运营推广下,平均每日可增加营销额数百元,吴某支付推广费用2万余元。

  运营数月后,吴某发现,某传媒公司制作的带货视频质量不高,大部分视频需要优化后才能通过平台审核,在推广引流方面,该公司也乏善可陈,带货视频的浏览、点赞、转发、评论等数据都不尽人意。与某传媒公司合作期间,吴某总共只赚了200元左右。而且,吴某还发现,某传媒公司在2023年6月办理了简易注销手续,吴某与某传媒公司负责人只有微信联系方式,在通过微信协商退款事项未果后,遂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

  双峰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接到案件后,由调解员先行与当事人沟通。吴某提交与某文化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负责人刘某称:“已按约定为吴某制作了带货推广视频,经优化后的视频能在平台播放,且积极为相关的视频做了推广引流相关工作,应视为依法履行了协议,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吴某则认为,相关视频的作用微乎其微,其引流带货效果与在签订协议时对方承诺的相差甚远,应视为对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双峰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吴某与被告某传媒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报酬的核心目的是为自己所经营的店铺增加营业额,从原告吴某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某传媒公司制作的带货视频所带来的实际收益确实不明显,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所作出的承诺有着很大差距,这种情况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法官认为,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对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某传媒公司所制作的视频质量优劣难以量化,经修改优化后虽然能在相关平台播放,但是其为原告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确实不明显,故而被告应当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

  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诉前和解,某传媒公司退还吴某1.8万元,吴某就本案申请撤诉。

  直播带货是近年来电商经济的“风口”,给消费者带来更生动、高效的消费体验,越来越多的商家把网络直播作为吸引消费者的手段之一。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商家应诚信经营,为自身在直播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以及与用户达成的约定负责,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和平台也要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此外,市面上随之也衍生出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代运营推广的服务企业,商家在委托服务企业代为推广宣传产品也日益增多,商家要充分认识到,带货视频等电子产品与实物产品的不同之处,在签订网络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应就履约成效进行详细约定,并且对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划分,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