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法民二庭庭长高晓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2024-03-10 17:02:42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钟雨欣
 

  “部分网络自媒体基于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动机,在互联网空间散布不实信息、发表不实言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民二庭庭长高晓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介绍。

  她指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对恶意攻击、肆意诋毁、蓄意抹黑深恶痛绝。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反映强烈的侵害人格权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有利舆论环境。

  此外,高晓力表示,在涉民企案件中,罪与非罪,必须实事求是,依法裁判。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3.jpg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高晓力


  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有利舆论环境

  《21世纪》:去年10月,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强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近年来,人民法院办理的此类案件有何特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运行效果如何?

  高晓力: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对恶意攻击、肆意诋毁、蓄意抹黑深恶痛绝。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反映强烈的侵害人格权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有利舆论环境。

  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情况看,一是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类型多样,包括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商标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尊严、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

  二是侵害对象除了民营企业,还包括民营企业家,不仅损害企业家个人权益,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形象和正常经营发展,处理不好,会破坏民营企业的预期和发展信心。

  三是网络侵权行为高发,部分网络自媒体基于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动机,在互联网空间散布不实信息、发表不实言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更快、受众人群更广、影响面更大,可能使得民营企业迅速因负面评价而处于劣势地位,从而丧失投资、交易等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

  对此,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及时适用保全救济制度,依法限制网络不当言论持续发酵,避免损害后果继续扩大,有效缓解受损害企业维权成本高、周期长等困难,防止民营企业因名誉持续受损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21世纪》:对于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如何加强甄别、审查和惩治?

  高晓力:虚假、恶意诉讼不仅侵害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审查和惩治,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是不断提高甄别力度,特别关注案件中存在特殊情形,如当事人之间系关联企业等存在共同利益关系,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或者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当事人之间没有实质性争议,案件证据不足仍快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等情形。

  二是增强对可疑诉讼的事实审查,利用大数据平台,增加对关联案件的识别、提示功能等,加大对虚假、恶意诉讼的认定力度。

  三是加大惩治力度,针对当事人一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商誉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方反诉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加大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成本,对虚假诉讼的参与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断提高对虚假、恶意诉讼的震慑力。

  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21世纪》:对于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问题,人民法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在涉民企案件中如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高晓力:罪与非罪,必须实事求是,依法裁判。

  一是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原则,依法认定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财产权。

  二是坚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冤错案件,坚决依法纠正,依法及时赔偿到位。2017年到2022年,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256件361人。2023年,最高法院持续强化涉企产权案件申诉、再审工作,依法再审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42件86人,发布了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12件典型案例,其中7个刑事典型案例中,6件为全案改判无罪,1件是对部分罪名改判无罪,其余5件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也都是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原判的错误,充分贯彻了“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环境。

  《21世纪》:自去年3月以来,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中遇到了哪些难点堵点问题?接下来如何将企业合规的边界延展到民商事、行政、执行等领域?

  高晓力:从去年开始,最高法院加入企业合规改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并指导地方各级法院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对于依法可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民营企业,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对658家涉案民营企业适用刑事合规程序,依法从宽处罚同时,促其合规经营。

  在此基础上,通过主动帮助企业减少行政处罚金额,调整企业信用,屏蔽执行信息等举措,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稳步拓展至民事、行政、执行领域,相关案件已达1711件。

  应当看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法院和法官对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影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配套机制不够健全,有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保障、监管机制不到位,等等,需要进一步加强力度破解改革中的疑难和瓶颈问题。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深入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一是规范企业合规整改的条件和程序,修改完善相关会议纪要和工作安排,为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二是采取“两高”共同会商、邀请专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等形式,研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通过汇编和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在类案中推广和适用。三是加强指导涉案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合规整改,强化民企防范法律风险意识,推动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依法能动履行破产审判职能助力企业脱困重生

  《21世纪》:去年人民法院办理的破产案件的情况如何?在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高晓力: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完善破产制度的部署要求,依法能动履行破产审判职能,促进市场要素资源高效配置,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2.85万余件,化解不良债权2.32万亿元,成功挽救762家企业,盘活资产8790亿元,118397名员工稳住就业岗位。

  针对因内外部因素共振引发经营困境的民营企业,一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集中管辖等制度功能,及时保全企业财产、阻止债务膨胀,通过公平清理债务获得重生。二是大力推动对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挽救,针对民营小微企业特点,探索小微企业破产办理的创新机制,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三是健全完善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办理的快立快审快执工作机制,执行到位金额187.8亿元,切实回应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要求。

  《21世纪》:在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方面,人民法院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高晓力:一是制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提供规则支持。二是在案件审理中依法严格落实国家各项金融支持政策。三是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降低民间融资成本。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21世纪》:当前金融领域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影响,司法如何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高晓力:一是通过案件审判明确裁判规则,引导规范市场行为。金融审判是司法服务支持金融工作的主要体现。近年来,人民法院陆续审理了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等一批具有行业和社会影响的大要案,依法“追首恶”“打帮凶”,完善了金融市场相关规则,落实了新证券法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打击金融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依法稳妥化解重大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稳妥处置重大风险。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犯罪,全力追赃挽损;依法用足用好法律制度工具,比如破产重整、清算等司法措施,确保重大风险的处置快速、平稳、有序;让违法行为人付出代价,提高违法成本,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北大方正、清华紫光、包商银行、易安财险、新华信托等重大风险,都平稳化解。

  三是发挥司法建议职能,“抓前端治未病”,促进金融协同治理与风险早期防范。针对信用卡案件和保证保险案件快速增长反映出的问题,最高法院根据中央深改委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要求,2023年向有关单位分别发出了关于信用卡、保证保险问题的司法建议,得到了相关部门积极响应,就问题解决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金融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治理,既是从源头化解纠纷的有效举措,也是对金融风险的早期防范。四是积极配合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金融法治。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制定金融稳定法,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一批重要法律。最高法院积极配合,系统梳理审判实践经验,深入研究理论问题,全面提出意见建议,贡献司法智慧。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出台会议纪要、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等多种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做好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