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法律宣传的珍贵文献
——《妇女司法常识歌》探微
2024-04-12 10:06: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丁瀚琨
 

  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史中,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在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律宣传与教育工作,形成了一套极具革命年代特色、高度符合实际、形式多样丰富的红色法律宣传工作方法。时至今日,这些经验做法仍然能够为当下的法律宣传与法律教育提供一定的启示。其中新中国成立前出版的《妇女司法常识歌》(以下简称《常识歌》)就是中国共产党法律宣传的珍贵史料文献,也是体现中国共产党红色法律宣传方法的优秀载体。从这本不到20页的小册子中,可以窥见中国共产党红色法律宣传方法中的技巧与智慧。

  版本、作者与成书背景

  《常识歌》笔者所寻有3个版本,其中“中国历史文献总库——红色文献数据库”可检索版本分别为1947年山东新华书店总店出版发行及1948年大连大众书店出版发行,两版封面均为劳动妇女黑白贴画形象予以装饰。另一版本为1949年5月中原新华书店出版发行,封面为彩色印刷的劳动妇女高举红旗的形象,现可在“超星电子图书数据库”查阅。其中1947年与1949年的两个版本的正文部分均为17页,而1948年的版本则为18页,区别在于前两个版本全书共有五部分,分为“订婚、结婚、离婚、私生子和守寡妇、女子继承权”,而后一个版本的“私生子”和“守寡妇”变为独立的两部分,全书变为六个部分。其只比1947年、1949年版本多一句话,即在“私生子”一节新增第一句歌文“上面已讲过,通奸要犯罪”,除此之外,三个版本除个别字有差别之外,内容基本一致。在排版上,均采用一页9大句18小句,每小句5字的形式,整齐清晰,方便查阅。

  从其书题名与封面装帧即可看出,这是一本专门向解放区妇女进行法律宣传的著作,其内容均与妇女自身权益紧密相关。该书作者孔伯玉在新中国成立前先后任民政科科员,司法科副科长、科长等职务,1948年后调到新解放区工作,先后任益都县司法科长、昌潍专署司法科长、昌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954年4月调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办公室主任、民庭庭长、副院长等职。1958年调到山东政法学院任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本书第一次出版时,作者正任职于基层法律工作岗位,可谓是一位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又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的红色法律工作者。正是因为这样的经验和优势,他能够深入基层群众,解答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问题,为革命法律的宣传和普及作出自己的贡献。

  本书作为一本普法通俗读物,主要介绍的两部法律分别是1945年3月由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随着解放战争的开始与土地改革运动的深入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一边进行革命斗争,一边在解放区开展法制建设,用法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放区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促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进步思想深入人心,用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进行切实有效的保障,《常识歌》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

  《常识歌》的基本内容与宣传智慧

  《常识歌》的基本内容中订婚、结婚、离婚、私生子、守寡妇几部分都是以详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主,而女子继承权则主要是涉及《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的规定。作为一部普法宣传书,《常识歌》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法律宣传中的技巧与智慧。该书不但将法律的核心规定予以囊括,还释明立法之缘由,辅以道德思想改造,引导妇女群众发自内心地理解法律、拥护法律、践行法律。总体来看,《常识歌》的闪光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在开篇之时,就道明设立法律的原因:“人和人之间,难免生事端。有事要解决,往往很麻烦。政策和法令,定的很周全。只要懂政策,解决不费难。”这四句歌直接指出一个问题,即法律制定是为了化解矛盾纠纷,这与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在于“定分止争”的理念可以说是一脉相承,深得群众理解和接受。在此基础上提出:“大家对法令,必须学一番”,虽然说本书是主要讲述妇女婚姻与继承问题的普法书,但开篇却是论述法律在整体意义上的作用及其重要性。除此之外,还会用大段的歌谣表述上文立法的正当性与立法价值。如在守寡妇再婚的问题上,《常识歌》写道:“女的死丈夫,叫做‘伤了夫’。年老还好说,年轻实在难。人前强作笑,人后泪不干。若是再改嫁,别人说轻贱。封建可恶法,束缚几千年。压迫女同胞,痛苦不可言。民主新法令,可是大不然。”短短几句话将寡妇的生活艰辛一语道出,表明传统封建社会礼法对妇女权益的压迫,而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建设则是坚持一切为了人民,领导人民争取民主、反对压迫。在解放区通过立法充分保护妇女的权益,倡导男女平等,助力妇女过上美好的生活。

  其次,对于法律的硬性规定,《常识歌》都较为全面地予以收录,比如男女订婚的年龄要求:“男满十七岁,女要十六年”,关于男女结婚年龄的规定:“男的满十八,女的十七年”,言简意赅地对法律条文的规定予以概括,语言简单方便、朗朗上口,便于学习者了解记忆。再如《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中对禁止结婚的情况也予以规定:本族五服以内之血亲不得结婚,亲姑表姨亦应尽量避免缔结婚姻;有精神病、花柳病、大麻疯及有遗传性之恶疾者不得结婚。体现了该规定的科学性。《常识歌》不但将其全部收录,且道明立法之缘由:“本族五服内,不可结姻缘。姑舅姨娘亲,也得要避免。因为血统近,后代大有关。长了大麻风,得了疯和癫。中了花柳病,恶疾能传染。这样一些人,取消结婚权。因为结了婚,病把别人传。”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在法律宣传中坚持群众路线的方法,“到群众中去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常识歌》不但以简练的歌谣语言将法律条文的关键知识点予以凝练,同时也向民众解释了为何法律要这样规定,使人民群众在理解和支持法律的基础上切实践行法律。

  最后,在对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的基础上,结合道德进行号召。《常识歌》没有只是停留在制定法层面,还从最为常见的生活场景入手,通过正反案例进行价值宣扬。如在号召结婚仪式应当节俭的问题上:“坐轿吹鼓手,又旧又费钱。扭着秧歌来,倒是很方便。”同样,在号召家庭婆媳和睦方面,采用了反面案例说理:“公婆对儿媳,要当闺女看。落后的公婆,偏不这样办;不是疼人吃,就是疼人穿;有活她多做,还吃两样饭。这些不平等,赶快要改变。”并在号召的基础上结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当这种不平等演变为虐待时,将涉嫌犯罪:“虐待儿媳妇,也是把罪犯。”这几句歌词将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生动地予以呈现,将法律的威严感与距离感化解融入人民群众最为熟悉的生活场景之中。不但使妇女群众更加感同身受,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对于人民群众旧思想旧观念的改造,在思想上解放人民的过程。

  《常识歌》的红色品质与时代价值

  《常识歌》蕴含着深厚的红色基因,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践行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可以说,《常识歌》作为一本普法小册子,无疑是成功的,在首次出版之后两次再版就是有力的证据。尤其是1948年在大连地区出版发行,使得其影响力由胶东半岛扩大至辽东半岛。彼时正值大连地区开展大规模的扫盲运动,1948年11月,关东公署发布《关于大力开展冬学的指示》,正式提出开展扫盲识字教育任务。1949年元旦,关东公署颁布《一九四九—一九五〇两年经济建设计划大纲》,作出开展识字运动的决定。在扫盲识字运动中,科教文化知识也是识字运动中兼顾的重点,当时大连地区的扫盲识字班就采用了《常识歌》作为教材,识字的同时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婚姻法常识,贯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进步理念。随着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正式公布与实施,《常识歌》的内容丧失了时效性,封存于历史之中。

  作为红色法律宣传经验的珍贵史料,《常识歌》有一定的时代限制,但是它所蕴含的红色基因与时代价值仍值得在当下的普法工作中传承发扬。首先,它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在做普法工作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走群众路线,这是一项总的原则。法律条文一般是对人的行为高度概括与抽象的结果,加上法律理论的专业与复杂,人民群众难以建立对法律的直观感知。中国共产党在普法工作中以人民群众易于感知的生活场景作为主要切入点,从人民群众常见的生活场景入手,使得人民群众能够迅速感知法律,扫清法律专业性表达造成的普法障碍。

  其次,普法工作要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现实情况、紧密结合实际,这样普法工作才能不脱节于现实。在《常识歌》应用的年代,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有待提升,普法工作就要符合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做到内容通俗易懂、简洁明确、直达根本。这不但易于群众理解接受,更便于掌握运用,可以收到较好的普法效果。而脱离群众需求,远离群众生活的普法很难得到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支持与遵守。

  最后,普法工作应因地制宜,采取多样形式,尤其是要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常识歌》以歌谣、顺口溜为载体,语言简单、欢快、朗朗上口,十分便于群众接受,在群众的口耳相传间扩大了普法宣传的效果。除此之外,戏剧、快板书、报纸法律知识答问等也是红色法律文化宣传的常见形式。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彼时的普法手段并不一定能够符合当下现实的需要,但是以《常识歌》为代表的红色法律宣传的历史与经验却依然能够为做好今天的社会主义普法工作提供借鉴,指出明确的方向。

  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常识歌》所蕴含的红色品质仍然能够指导我们在普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