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付抚养费,如何弥合亲情裂痕?
2024-04-19 09:35: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任晓妮 杨志昊
 

  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但男方未如约履行,女方诉至法院能追讨回来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周某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1月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周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周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周父对孩子的探望权周母不得干涉。但协议离婚后,周父并未给付抚养费,周母与周父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周父支付前期拖欠抚养费5万元,并要求周父之后按照每月1500元支付周某抚养费。

  尹庄法庭受理该案后,为实质化的解决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核实案件相关情况,并耐心细致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原来,双方离婚后,周母先再婚,后又生育了一孩,觉得负担加重,这才找周父索要拖欠的抚养费。而周父因为离婚时是净身出户,周母又不让其探望孩子,对周母心存怨恨,加上其去年再婚,又刚生育一孩,还要赡养体弱多病的父母,家庭经济也紧张,所以拒绝周母提出的要求。

  在了解到该情况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孩子母亲沟通,向其陈述了周父的困难,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能够理解对方的难处,并告知周母对孩子的探望权是法律规定的,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不能阻挡父亲探望孩子,具体探望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你们双方已离婚多年,且都已再婚,有了各自新的家庭,为人父母者,需熟知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积极担责,面对矛盾纠纷尽量选择换位思考,避免兴起诉讼,以免对家庭、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维系父母与子女亲情为切入点,积极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化解矛盾,深入浅出的释法明理。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与双方的反复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周父支付前期抚养费4万元,以后每月按700元支付周某的抚养费,直至周某年满18周岁止;周父对周某享有探望权,在不影响周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孩子。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

  爱是联系父母和孩子的桥梁。父母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此消除,不论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承办法官接到抚养费纠纷案件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从情、理、法的角度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通过法律专业指导和倾情耐心调解,最终圆满化解了矛盾,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