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法律与政策之间的“亲邻”关系
——从南宋两则土地回赎案说起
2024-04-26 09:19: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康敏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部融法制史、社会史、经济史于一体的南宋司法判决与官府公文合集。“书判”即南宋裁判文书之载体,主要包括佐官裁判意见、主官判复或判决。该书编者自序“幔亭曾孙”,史学家陈智超先生根据宋残本考证其为福建崇安人,故文集中收录判词多为福建籍官员或在福建路做官之人所作,所刊案例亦集中在两浙路、福建路、江南两路这些南宋时期的经济发达地区。该书现存的最早版本为日本静嘉堂收藏的宋残本,仅存“户婚门”,录133条。学界作为史籍广泛引用的是明隆庆年间从《永乐大典》中辑录而成的刻印本,共14卷,包括“官吏门”2卷、“赋役门”与“文事门”合1卷、“户婚门”6卷,“人伦门”1卷、“人品门”1卷,“惩恶门”3卷。各门之下又细分103类,共收录判词473篇。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以明刻本为底本,宋残本作补充,于1987年在中华书局出版了《名公书判清明集》点校本,为后学管窥南宋时期的法律、社会与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文献参考。本文所要讨论的两则案例正是出自中华书局的这一点校本。

  两宋时期的《宋刑统》中有一条“典卖指当论竞物业”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宋会要》还用特别法规定了“亲”与“邻”的外延,亲是房亲,邻分上次:“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售,乃外召钱主。”直至南宋末年,《宋刑统》一直行之有效。这也意味着,法律明文规定的“亲邻”关系一直具有效力。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亲邻之法”“有亲有邻在三年内者方可执赎”两个案件中,法律的上述规定被当时的司法官员胡石壁以解释技术予以变通适用。同一法律规定在两个不同案件中均被司法官员悬置了应然效力,这当然不属于“枉法裁判”,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彰显了裁判者的内心确信。同时还要考虑到,《名公书判清明集》在当时是供全国各地官员审判参考的重要案例汇编,从“同案同判”的司法一般要求也可以推断,这一“法律规避”在当时应该具有某种值得推广的制度示范意义,如此才会选录到《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行之久远。

  “亲邻之法”案件并不复杂,原告谭亨欲循亲邻之法执赎“堂弟出典之田”。由于不是存在重大争议的“疑难案件”,书判中甚至没有记载被告堂弟的名字和答辩。胡石壁径直批判了民间观念对“亲”与“邻”的字面理解也就是文义解释有误,“照得所在百姓多不晓亲邻之法,往往以为亲自亲,邻自邻”,以为“亲”与“邻”是择一关系,行使亲邻权具备其中一项身份即可;而司法官员则确认“亲邻”乃同一关系,“如有亲而无邻,与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并对这种“同一关系”作了进一步的严格限缩解释,主张“在法所谓应问所亲邻者”必须限于“本宗有服纪亲之有邻至者”。而本案“既是有亲无邻,则是于法有碍”。与上述案件相比,“有亲有邻在三年内者方可执赎”一案稍显复杂,该案涉及“邻”的空间事实认定。王才库与王子通有亲,想依亲邻之法对王才库合法所典“埂头之田”主张优先收赎的权利。胡石壁通过判决建构了行使亲邻权的构成要件:其一是身份要件,必须“有本宗缌麻以上亲者”;其二是空间要件,“有别户田隔间者,并其间隔古来沟河及众户往来道路之类者,不为邻”;其三是时间要件,“及在三年之内,始可引用亲邻之法”。三者缺一不可,“如是有亲而无邻,及有亲有邻而在三年之外,皆不可以执赎”。由此否定了王才库的诉讼请求。

  胡石壁对亲邻之法所作的解释是记录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一个历史事件,要理解这一历史事件尤其是其中司法官员为何对“亲邻”作出如此解释就必须结合当时南宋社会政治经济背景去考察。南宋作为偏安江南的小朝廷,军事上无法与汉唐这样大一统的政权相比。当时宋金主要在“淮水——大散关”一线展开军事对峙,陕西、河南、甘肃等广阔且适宜耕作的北方平原为金朝所控制。人口和可耕作土地的锐减,直接影响到政府的赋税收入。没有强有力的财政汲取能力,国家行政机构和国防军事机构的运转就会陷入困境,国土安全将进一步面临危机。因此,南宋无法继续推行前朝以农业生产为主的“重农抑商”经济政策。其治理绩效必须转向文治,也就是用法律创设优良营商环境,繁荣社会经济发展,“政事之先,理财为急”。为此,南宋扬弃了历代抑制土地兼并均贫富的“限田”“均田”政策,转而实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土地政策,旨在将土地商品化,以促进流通的方式,增加社会财富进而增强国家税收和巩固国防安全。所以,上述两个案件中司法官员判决的要旨,首在保障土地交易营商环境以实现国家安全,这一点决定了法律解释方案的具体取舍。

  土地属于不动产,其交易势必受到亲邻关系的限制。而从当时法律规定并作原意解释,既然《宋刑统》和《宋会要》分别对“亲”与“邻”作了“先问”“次问”的程序安排,这就说明亲与邻的关系在身份上不重合,且“亲”的范围包括最广义上的“房亲”。这一规定,从抑制土地兼并,激励亲邻之间围绕土地耕作与农业生产进行长期合作的角度看,确有必要;可时移世易,当南宋因为财政危机和国防安全需求,转向鼓励流通生财的新土地政策时,再严格固守上述对“亲”“邻”的法律规定就增加了交易成本并可能为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便利,同时还制造了“诉累”。《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的争田、争屋、争产、争业等涉及土地案件达109件之多,由此可见一斑。

  在不直接违反《宋刑统》等“祖宗成法”的前提下,司法官员如欲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土地要素流通,充实政府财政,就必须用更灵活也更富有创造性的法律解释方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首先,援引本朝新制定的相关法令和条册,把法律规定中的“亲”与“邻”两个权利主体予以并合:“如有亲而无邻,与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见于庆元重修田令与嘉定十三年刑部颁降条册,昭然可考也。”这里的援引为重新解释“亲”“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其次,通过限缩解释把“亲邻”关系中的“房亲”进一步限定为“本宗有服纪亲”。即亲邻不仅是同一关系,还必须是“至亲且邻”。这等于进一步减少了土地交易谈判的信息成本,大幅删削了基于亲邻关系行使异议之诉的适格主体范围。使土地相邻但关系较远的普通房亲,无法以优先购买权置喙甚或阻碍当事人的土地交易,同时有助于司法官员借重市场力量把民众从复杂的宗法制关系约束中逐步解放出来,促进民众稳步将家族认同转变为国家认同。第三,这种限缩解释不仅指向权利主体,还指向交易的标的物。“邻”不仅指向法律主体“邻居”,同时还指向交易标的“邻田”。胡石壁在“有亲有邻在三年内者方可执赎”案件判决中,把《宋会要》细划的东南西北邻田范围进行空间界定,“有别户田隔间者,并其间隔古来沟河及众户往来道路之类者,不为邻”。同时,为了敦促权利主体尽快行使亲邻之权,司法官员甚至创设了类似后世法律“除斥期间”制度:“诸典卖田宅满三年,而诉以应问邻而不问者,不得受理”。

  通过分析上述两个书判案例中司法官员的裁判思路和方法,我们可获得如下启示:

  第一,政策是司法的灵魂,并决定了法律的目的。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通过裁判的方式,将公共政策与国家正义输送到每一个具体个案和当事人手中。恰恰是不同时期的国家政策取向,决定了不同时期对相同法律条款的不同解释结论。于是,法律解释技术上“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就成为恰切表达国家公共政策的方法论指引,法律的客观性也由此得到保障。在上引案例中,司法官员正是通过对“亲邻”关系的限缩解释,有效执行了打造优良营商环境鼓励交易流通的国家土地政策,有力支援了国家财政收入和国防军费开支。

  第二,司法官员执行政策的司法判决,能够创造法律多元的竞争生态,丰富多元一体的大国治理需求。在上引案例语境中,《宋刑统》明文确立的“亲邻”关系一直具有法律效力。但靖康之变后,在北方金朝的军事威胁下,南宋朝廷先后迁都至建康(南京),越、明两州,第三次才定临安(杭州)为“行都”。大量人口与资金随着政治中心转移同步流向东南,造成了北轻南重的国家安全格局。两浙路、福建路这些南方地区少受兵燹,人口构成复杂,如果土地买卖继续执行《宋刑统》规定的亲邻制度,高昂的交易费用和谈判成本势必导致大量本可以完成的土地交易停摆。即使完成了的交易,也可能事后因亲邻别议产生诉累甚或机会型诉讼。因此,在南宋控制的北方地区,执行原有的亲邻之法;在东南地区,通过司法裁判限缩亲邻范围,便利交易,甚至在判决中承认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民间法,创设法律多元的制度竞争,激活国家财政能力。这才是南宋官员在书判中,通过司法实现的政治功能。

  “法治”运行有其空间社会学前提:国土面积较小,社会同质性较高的国家适合运用法治统一进行治理;而那些文化历史悠久,国土面积大,民族构成复杂,社会同质性相对较低的大国,更适宜运用法律多元的方式进行治理。这里的“法律多元”不仅仅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意义上多层级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包括司法正义与立法正义之间良性竞争的规范生态。终南宋一朝,以孱弱之国力,始终面临北方兵锋威胁,最后竟能享国152年,与这种通过法律多元建构的多元一体国家认同休戚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不是立法者的“自动售货机”,而是运用法律解释技艺实施公共政策建构善好政体的捍卫者。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判词原文:

  “亲邻之法”

  照得所在百姓多不晓亲邻之法,往往以为亲自亲,邻自邻。执亲之说者,则凡是同关典卖之业,不问有邻无邻,皆欲收赎;执邻之说者,则凡是南北东西之邻,不问有亲无亲,亦欲取赎。殊不知在法所谓应问所亲邻者,止是问本宗有服纪亲之有邻至者。如有亲而无邻,与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见于庆元重修田令与嘉定十三年刑部颁降条册,昭然可考也。今谭亨所欲执赎堂弟出典之田,既是有亲无邻,则是于法有碍,合照佥厅所拟行。

  “有亲有邻在三年内者方可执赎”

  埂头之田,既是王子通典业,听其收赎,固合法也。至若南木山陆地,却是王才库受分之业。准令:诸典卖田宅,四邻所至有本宗缌麻以上亲者,以帐取问,有别户田隔间者,并其间隔古耒沟河及众户往来道路之类者,不为邻。又令:诸典卖田宅满三年,而诉以应问邻而不问者,不得受理。王才库所受分陆地,使其果与王子通同关,亦必须与之有邻,而无其它间隔,及在三年之内,始可引用亲邻之法。如是有亲而无邻,及有亲有邻而在三年之外,皆不可以执赎。今但以同关,便欲听其执赎,在法却无此说,合索干照参对施行。

  (案例选自《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婚户门·取赎》〈胡石壁〉”。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出版社1987年版,第308-309页)

  (本栏目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合作开设,欢迎广大专家学者、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以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中华法系的独特之处和丰富内涵)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