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律转型中吉同钧的变法主张
2024-05-17 09:14: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田时雨
 

  吉同钧(1854年-1936年),字石笙,陕西韩城人,晚清刑部郎中,兼任大清法律学堂、法政学堂教习,陕派律学代表人物,他品行正直,律学造诣精深,审判经验丰富。清末变法修律之际,吉同钧被任命为《大清现行刑律》首席总纂官,深度参与变法改革。在此过程中,他提出的变法主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西比较,取长弃短;二是因地制宜,求同存异;三是树立文化自信,坚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其人其论对于今日建立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具有启示意义。

  中西比较 取长弃短

  鸦片战争后,近代西方法学逐渐被引入晚清中国知识界。吉同钧在此背景下,融会贯通地研习和讲授中西法律,他潜心翻阅西方法律,将《大清律例》与英、美、德、法、俄、奥、荷、比、日等国刑法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中西比较、取长弃短的主张。

  光绪三十年(1904年)五月,吉同钧在《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帖》中提出:“现在调查东西各国律例,参考互证,核其轻重异同之致有与中律不甚悬殊者,有与中律大相径庭者,有中律详而西律从略者,更有东西各国互相参考者,均须一一比较,然后取其所长,弃其所短,立定宗旨,期归允当。”这段奏议表明,吉同钧对中西法律的差异有着客观清醒的认识。他强调通过中西律参考互证、一一比较的方式,以“取得所长,弃其所短”的立场推进变法修律。值得注意的是,吉同钧这篇说帖比沈家本、伍廷芳合奏的《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还要早一年,其核心观点不仅被沈家本、伍廷芳所援引,而且被后续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所采用,足以说明吉同钧所论务实可行。

  吉同钧主张中西法律应当交流互鉴,劝诫学生切勿陷入名词文法的意气之争。在此后为律学馆编写的法学教材《大清律讲义》中,直接表明他对中西律的态度:“外国之律与中律比较,彼法所长者必加以褒美,彼法所短者不曲为附和,或彼此宗旨符合,不过名词文法之歧异,亦必剖析明白,俾阅者不至迷误。”吉同钧认为,比较中西法律不应带有西优中劣或中优西劣的先入为主之见,而应褒贬得当、剖析明白,客观看待二者之不同。考虑到吉同钧的科举出身和律学地位,他能实事求是地提出“彼法所长者必加以褒美,彼法所短者不曲为附和”之论,尤其难能可贵。

  概括而言,吉同钧主张变法修律应循序渐进,强调在保留《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参考西法进行“修修补补”,以期寓新法于旧律,保持法权自主性。但随着《大清律例》被公认为应予废除,他的变法主张终究不合时宜。辛亥革命爆发后,吉同钧辞官归隐。1914年,北洋政府有意请吉同钧出仕,领衔起草法律,但他对北洋政府的法制已不抱希望,遂婉言谢绝。有学者认为吉同钧是清末激进变法风潮中值得被倾听的“保守者”,可谓中肯。

  因地制宜 求同存异

  吉同钧承袭陕派律学深厚学养,深受时任修律大臣沈家本的赞誉和倚重。经沈家本举荐,吉同钧以首席总纂官的身份参与制定《大清现行刑律》。在此过程中,吉同钧根据“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修律宗旨,进一步提出“因地制宜、求同存异”的变法思路。

  吉同钧认为,修订刑律是变法修律第一要务,立法制刑应讲求因地制宜。他说:“刑法者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一国有一国之风俗,法制即因此而立,或宽或严,其中各有作用。”(吉同钧《大清律讲义》)针对当时争议最大的死刑应否废除这一议题,吉同钧结合本国国情,明确提出应保留死刑,他说:“死罪一项,现在法学家均主张废除不用,然如瑞士、和(荷)兰,地狭人少,教育普及,故可不用死刑。德、法则幅员较广,虽欲废除死刑而势有所不能,若英、俄则更地大物博,不但死刑难废,即身体之刑亦不能遽除。观于英有笞刑,俄有身体的决之刑,其明证也。”(吉同钧《大清律讲义》)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吉同钧认为变法修律不应照搬照抄他国法律,当时的德、法、英、俄等大国强国并未一概废除死刑,乃至仍保留身体之刑,可作一种佐证。不仅如此,吉同钧还从法律史的角度指出,死刑在中国由来已久,是经过长期检验、适合中国国情的刑罚执行方式。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吉氏主张不应废除死刑。

  吉同钧所处的时代,正是中国固有法制被迫与近代西方法律展开制度竞争之时。针对中、西的冲突,吉同钧提出了求同存异的主张。他说:“现处中外交通、潮流共趋轻刑之时,固不能拘守旧日严法,致与各国大相歧异,然止当损过就中,与外国不甚触背,以求适本国之用。若舍己效人,未必外人受我范围,而本国先生障碍,是以保护人民之具,反使人民受其实祸,岂不谬哉!”(吉同钧《乐素堂文集》)至于求同存异的具体办法,吉同钧在《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说帖》中提出四点思路:一是根据情况直接援用西法;二是参考西法作出新的规定;三是西法不合国情,仍应维持中律;四是中律处罚过重,应当酌情轻缓。

  面对中西法律的内容差异和势能落差,吉同钧主张“因地制宜、求同存异”,可谓持平之论。因地制宜而非生搬硬套,求同存异而非去异强同,这不仅饱含着中国文化的独特智慧,而且堪称法制文明交流互鉴之基本立场。

  树立自信 扎根国情

  清末以降,一部分人选择抛弃固有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全盘引进西律,而另一部分人,虽不抵触学习西律,但坚持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重,并保持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高度自信以及对传统法律的坚守。吉同钧属于后者。他在面临西方强势的文化“输入”之际,依旧对中国文化保有高度自信,扎根本土国情,态度上不卑不亢。

  吉同钧认为变法应注重保全国粹,树立文化自信。中华优秀法律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服制作为礼的重要部分,乃是传统中国的国粹,中国刑律依服制远近等差定罪,西方刑法则一律平等,这表明中西法律文化存在较大不同。对这一差异,吉同钧强调要有文化自信,他说道:“圣贤教孝教弟,教慈教义,一切友恭敦睦柔顺之道悉蕴其中,明刑即以弼教,国粹全在于此。外国称平权,除殴父母略为加严外,其余亲属官长有犯,概同凡论,故法律不设专条,较中律似为简易,然以此之中国,其害有不可胜言者。”(吉同钧《大清现行刑律讲义》)这番论述可谓是抓住了要害:变法不能忽视深层差异,更不能丢了法制文明的根基。

  吉同钧强调变法应坚持文化自信。他对固有法制的强盛历史追慕不已:“汉唐最盛之时,西域匈奴各国均隶版图;元初扩地极广,今之俄国皆其臣虏”“一时威振西夷,尔时何常有西法乎!”(《吉同钧东行日记》)吉同钧还认为,传统律典具有法意精微、言辞达练的特点,这是西方法律所不具备的。他说:“法律之学固形而上者之道,非形而下之器也。中律义理精深,文词简奥,实足包含万象,彼法所剌剌不休、矜为创获者,皆我律所吐弃之、删除之而不屑载诸简册也,世有知律之士窃愿以此说证之。”(吉同钧《大清律讲义》)

  吉同钧主张变法应扎根中国国情。他在《京师法律学堂开学演讲词》中说:“外国法政各有精意,固当采集所长以资补救,惟《大清律例》恰当乎中国风土,深合乎现今时势,而唐明律书尤为《大清律例》所本祖,均当深切究明,以为判决事务之资。”基于此番认识,吉同钧对中华法律文化进行了扎根国情的经验总结,提出了“虽采辑外国之新法,仍恪守中国之旧典”的观点。他认为《大清律例》汇集汉唐元明律典精意,是最合乎中国国情的法典。变法修律虽然势在必行,但不应一味效仿西方,无视法律国情。

  在晚清以降的变法时代中,面对中西法文化的剧烈碰撞,如何看待二者异同,如何学习西法优长,如何保持法制自主性等问题,着实颇费思量。从吉同钧的变法修律言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他的精深思考,更能看到中华法制文明恢弘的格局气度。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