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2003-07-21 14:51:29 | 来源:中青在线 | 作者:邹云翔
  据新华社7月14日消息,英美严惩少年罪犯。文章说:“英国内政部正在研究一个方案,将问题少年的平均年龄由现在的13岁降低至8岁。美国针对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决定,但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各地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大了对少年犯的严惩力度。一些州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

  英美和中国分属不同的法系,但是都面临青少年犯罪激增的社会问题。据6月1日《法制日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一文报道:“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同日笔者又在《扬子晚报》上看到这样一个消息: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笔者认为,我们应该认真研究英美的做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设计切实可行的对策。

  我们维护儿童的权利,但是我们知道儿童有认真学习的义务而无作恶的权利,上文那位惯偷的话确实应该引起我们深思:我们该如何对待那些因为未满14岁或者16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儿童?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现实:无论中外都有一些未成年人做着危害社会的事。北京的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中就有未满14岁儿童的身影。

  有人说方法不是明摆着的吗?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是我们发现这样的方法其实还是有很大缺陷的,青少年走向犯罪,本身就是家长和监护人管教失败的后果,再指望他们管教是不可靠的。而政府的收容教养,因为经费等问题很少实施,而且这样未经法院判决限制公民的自由,本身又与现代法制精神不相协调。

  我们应该反思的是,在儿童普遍早熟的今天,14周岁和16周岁,还是一个合适的刑事责任年龄吗?对于一些惯偷、杀人、放火的青少年需要进行一些强有力的管教,以使他们不危害社会。同时,将他们及时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英美采取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我认为可以借鉴。

  当今刑罚已经从侧重于惩罚,变为侧重于改造,我们为什么不选用一些适用于儿童的强制方法,由法院对他们进行矫正呢?当然这样的惩罚应该符合其年龄特征:如教育感化为主,同时不作为前科等等。我认为这样做,总比将他们放在社会上要好。

  根据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可能选择。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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