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吨“黑心磷”扰乱东乡市场 始作俑者被判刑
2003-07-23 11:04:30
     中国法院网讯 (汪云飞 王助龙 艾麦波)  日前,江西东乡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分别判处家住湖北钟祥市的王帮喜、陈学兵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查,2001年12月9日至2002年2月8日,经他人联系,被告人湖北钟祥市某磷肥厂厂长王帮喜,将其生产的“友旺”牌钙镁磷肥供给被告人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个体户陈学兵、刘红军,由他们将17个车皮计1003吨的这一品牌磷肥销给江西东乡的经营业主丁某、乐某、游某等。王帮喜给陈学兵的价格为每吨120元,累计货款120360元,王帮喜收陈学兵货款85000元,由其妻子沙某个人收取,未入该厂账户。被告人陈学兵卖给丁某、乐某的价格为每吨245元,共计货款231035元,实收174645元。案发后,其家属退给经销业主丁某货款7000元。

  丁某、乐某将这批产品在江西东乡、鹰潭、抚州等地销售时,分别被当地质监部门查处。经江西省化工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王帮喜所在的湖北钟祥市某磷肥厂生产的“友旺”牌钙镁磷肥P2O5的有效含量最高仅为0.5%,最低含量几乎为零,远未达到国家标准含量的最低值12%,明显属劣质产品。这批“黑心磷”给丁某、乐某等人造成直接损失20多万元,给使用了该产品的农户农作物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江西东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帮喜、陈学兵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生产劣质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该院于近日分别对两被告做出上述一审判决。至此,一度充斥和扰乱东乡肥料市场的“黑心磷”现象被遏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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