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凭证被火烧 还有证据揪蛀虫
2004-07-29 13:26:49
     中国法院网讯 (胡佳佳 桂学文)  在他人凭证烧毁后,认为无证可查而将部分货款占为已有,不想一系列相应的证据锁链还是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海珠有期徒刑二年。

  2001年3月,被告人刘海珠代表其所在的公司与樟树市观上供销社签订了一份代销甲胺磷合同,同月,被告人刘海珠所在公司发给观上供销社40吨甲胺磷。由于观上供销社销售不畅通,被告人刘海珠从公司发给观上供销社的甲胺磷中调了14吨到樟树个体户周建兵处销售,并与周建兵签订了销售合同,后被告人刘海珠到周建兵处收到了9吨甲胺磷的货款102500元,因周建兵的仓库不久后起火,把周建兵的账本和所有结算凭证烧掉了,被告人刘海珠认为已结算的9吨甲胺磷货款周建兵已没有凭证证实,为此,被告人刘海珠只交给公司货款59900元,余款46700元占为已有。

  渝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建兵、被告人刘海珠公司的职工、观上供销社职工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刘海珠的差旅报销单等证据均能互相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刘海珠的犯罪事实,故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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