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中院三项措施提高民商事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率
2005-08-16 09:06:11
     中国法院网讯 (于蔚 张俐)  针对目前民商事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率较低的现状,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分析,并采取三条改进措施,提高民商事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率。

  发现目前制约当庭宣判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有的法官认为审理案件做到公正就行,快慢不是问题,案件能在审限内结案就完成任务。因此当庭宣判主观能动性尚未完全发挥;法官总感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拿不准,要向领导请示汇报才敢下结论,只得定期宣判;面对日益严重的当事人缠诉、闹事情况,法官担心当庭宣判会引发社会不稳因素不敢当庭宣判,总想多做些工作尽量把矛盾消化掉再宣判。

  针对上述原因,抚州中院采取三条改进措施,在多种场合强调办案中不仅要树立公正意识,还要树立效率意识,并建立相应的考评和考核制度,促使法官提高当宣判率。强化学习培训,开展庭审观摩,加强业务交流和指导,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当庭说理认证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明确当庭宣判案件的标准,规定除当事人证据尚不能固定、案件事实无法当庭认定的案件,合议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当事人矛盾激烈的、以及有关部门批示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其他开庭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一律实行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