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莫名起火引燃出租车遭索赔
2006-02-28 16:23:05
     中国法院网讯 (江建莉 王芳)  朱某的轿车因不明原因起火,将骆某停放在后边的出租车引燃。为此,骆某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骆某诉称,2006年1月11日,被告朱某停放在东城区和平里九区西南侧胡同内的小轿车起火,将骆某停放在该车后面的出租车引燃。经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火灾原因认定:此起火灾在火灾现场没有发现外来明火证据及明显迹象,从现有的残留物没有发现导致火灾的证据,具体火灾原因无法确定。

  原告骆某认为,消防队排除了被告朱某车辆起火系他人放火及不可抗力的可能性。由于被告朱某车起火引燃原告车辆,被告对此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修车期间的出租车承包金5100元;承担原告修车期间的误工费29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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