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艺术
2006-03-01 14:17: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建川 张佳平
  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一直在提倡执行工作要讲究执行艺术,现笔者借此文谈谈自己的见解。

  一、执行艺术的内涵

  笔者认为,执行艺术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目标,灵活主导形势、掌握时机,创造性地进行执行的工作方法。执行艺术的运用是根据环境形势的不同而灵活多变的,不过即使是艺术创作活动也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执行艺术的掌握和运用也有一些基本规律。这些基本规律包括: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大局为重的执行工作思路,法理情并重的人性化执行。

  (一)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执行工作是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将法律制度具体地与社会现实相结合的法律实施活动。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应一致,但由于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的发展进度和变化速度不同,因此二者常有一定差异。这就要求执行工作既要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为目的,同时又要注意努力争取社会的认可。具体到执行工作实践中,就要注意做到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使申请执行人感到满意的同时,使被执行人也基本满意,相关的社会也表示赞同。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上访告状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那种不注重社会效果、不注意做思想工作,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意见,“你服了是这样,不服还是这样”的简单粗暴的执行方法,必然会产生较差的社会效果,降低法院的威信,甚至引发信访问题,这种方法是万万要不得的。

  (二)以大局为重的执行工作思路

  任何一项具体工作都是全局工作的一个部分,任何一项具体工作的开展都需充分考虑全局工作的整体得失,执行工作也不例外。

  所谓大局,是有多个层次的,对于一个执行单位而言,个案是局部,单位的整体工作形势是大局;对一个案件而言,具体的执行措施是局部,整个案件的进展态势是大局。有时局部的利益与大局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一般情况下局部利益小于全局利益,这就要求执行人员能正确预见事态的发展趋势,权衡利弊,能够理解并采取牺牲局部顾全大局的做法。所有的执行活动都不应当是无谋的盲动,而应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结果。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在执行一个案件时,要充分考虑,首先保障一个单位整体工作形势的最优化;采取一项措施时,要充分考虑优先保障整个案件进展的良好态势。比如对于本已很不稳定的困难企业,如果不顾大局地义气用事、草率行动,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就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稳定问题,最终事倍功半,欲速则不达。

  (三)法、理、情并重的人性化执行

  由于执行工作面对的是具有丰富感情的人,我国又是有几千年文化传统的礼仪之邦,当事人往往希望执行人员能够礼貌地对待他们,给他们以尊重。有心赖帐的被执行人也往往从情理方面提出意见,借故抗拒执行。因此,我们为了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信任与配合,应当采取法、理、情并重的执行方法,以法律的强制手段为后盾,强调合乎情理的宣传法律、说服教育的思想工作。现实中,人们看重情理有时甚过法律,而我们在这方面充分努力,则可以使被执行人不仅从法律上站不住脚,而且从情理上也理屈词穷,从而有利案件的执行。

  二、执行艺术的必要性、重要性

  执行艺术是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在严肃执法的条件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创造性地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确保案件执行所决定的执行方法和实施的执行手段。

  人民法院执行是保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实现的最后司法手段,它具有强制性和对抗性的特点,如执行方式不当,容易诱发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和不稳定因素,与人民法院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大局的初衷相悖,这是其一;

  其二,人民法院有限的人、财、物决定了一个案件必须讲求办案效益,以最少的办案经费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如不讲求执行艺术,把大量的人、财、物投资在一个案件的执行上,不仅牵制了法院其他工作的开展,而且加大了法院办案经费的投入,事倍功半,与提高司法效率的目标相悖;

  其三,当事人诉讼之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手段最终实现权利,如不讲求执行艺术,造成案件长期不能执行,产生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危机,无论是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高度,还是从公民尊从法律的现实,讲求执行艺术都是有百益而无一害。一个案件的成功执行=正确的依法执行+执行环境+合法的措施+执行艺术。因此,能否成功地将案件执行,执行艺术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执行艺术的表现形式

  执行艺术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在于把握好查找财产线索、运用执行措施等两个环节上。

  (一)善于发现有价值的财产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完成执行工作的前提条件。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义务而发生,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必须掌握调查财产的一般规律,挖掘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1、积极走访相关管理部门。一是通过调查工商登记、验资、年检、纳税等材料,掌握其基本帐号、投资单位、注册资金、经营状况和资金流向等情况。二是在房产交易中心和车辆管理所,调查房产、车辆等财产的状况。同时,根据被执行人的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从合作对象中寻找线索。     

  2、认真审查被执行人的财物帐册。一般情况下,一个单位的财物状况、经营情况、资金流向等,总能在其帐册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映。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具备一些基本的财会知识,能够挖掘线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活用措施,使执行工作占据主动

  被执行人很可能在诉讼阶段甚至在诉前即为逃避债务作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并在执行阶段与法院进行有备而来的周旋。因此,我们的执行措施只有更灵活、更高明,才能始终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1、统筹兼顾。执行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很强的执法工作,要实现预期目标,必须将具体的执行工作与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导向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统筹兼顾,平稳推进,“有所为有所不为”。如某信托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某燃料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人员在依法对燃料总公司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后查明,燃料总公司承担着整个上海市的油料供给任务,此次转移偿债资金主要是为支付有关部门批准进口且指定供应冶金部门的3万吨燃料所需要的油款。考虑到上述客观因素,执行人员立即解除原来的查封措施,同时在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冻结了其进口燃料油1万吨,要求该公司迅速提交具体的解决方案。燃料总公司对法院的上述措施十分感谢,并在7天内主动和某信托投资公司达成和解。

  2、把握战机。执行如用兵,有时战机稍纵即逝,必须争分夺秒,行动迅速,才能抢在相关财产被转移或所有权变化之前予以有效控制;有时又需屏息凝神,静待时机成熟。因此,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执行人员不能按部就班,更不能拖拉延误,否则势必贻误战机。但对某些执行条件尚不成熟,而又可能发生转机的案件,一味求快,急躁冒进,则适得其反。执行法官需要准确把握快和慢的辩证关系,精心驾驭办案节奏,该快就快,该慢则慢,必要时以静制动,“欲擒故纵”,才能获取最佳执行战机。

  3、切中要害。这是法院的执行措施取得成效的关键。冻结一个存款所剩无几的账号,查封一条行将报废的流水线,对被执行人可能不会有大的触动,因为执行措施没有切中他的要害,没有取得“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每个被执行人的要害也不一样。有时是一处前景看好的楼盘,有时是一套盈利颇丰的设备,乃至一辆老总喜爱的奔驰轿车,都有可能成为被执行人的要害。善于发现并抓住这些要害,我们就能在执行中占据上风。

  4、刚柔相济。 “刚”和“柔”,是执行中的另一对辩证关系,如能做到软硬兼施,刚柔并用,灵活机动,就有可能产生较好的效果。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在合议执行时,执行人员相互分工,有的态度严肃,重在阐明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有的和颜悦色,多从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入情入理做好解释疏导工作。这样分工的目的是搅乱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防线,将其引导到认真履行债务的正确思路上来。这是执行人员分工上的“柔”和“刚”的配合。在执行措施上,同样也有一个刚柔相济的问题。搜查、查封、拍卖,乃至司法拘留等,这些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就是“刚”的一手,必要时应当果断运用。而在有的案件中,如能辅之以 “柔”的一手,宽严相济,则效果更佳。

  5、妥为调处。尊重当事人合意、促进当事人和解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同样也是执行工作的重要原则。它对缓解社会矛盾、减少执行对抗、确保执行效果等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较低、违约责任承担失衡等不足,因此,必须在做好调处促和工作的同时,加大执行法官干预的力度。例如,注意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确保债务履行;严格和解条件,控制和解复执;审查和解协议,确保内容合法;完善告知制度,保障合法权益。

  四、执行艺术与严肃执法

  由于执行艺术的运用没有固定的模式,具有很大的创造性和弹性,因此更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用得好,能促进执行;用得不好,则可能引发成为消极执行或乱执行的问题,失信于民。因此执行实践中执行艺术的运用,应当坚持法治的原则,避免一些不良倾向。

  (一)执行艺术的运用,应当以基本的法律原则为前提。这里基本的法律原则主要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执行艺术如果违背了这个基本原则,偏离了这个大方向,都是错误的。运用执行艺术是强调追求良好社会效果的执行方法,说到底还是以执行为目的的。

  (二)执行艺术的运用,应当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基础。这要求执行人员不能因为运用执行艺术而违背具体的法律规定,如肆意延长执行期间,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贻误时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等。应当明确的是,讲究执行艺术绝不能成为违法办案的借口。

  (三)执行艺术的运用要求执行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严谨正派的工作作风。执行中一定要注意坚持心为民所想、情为民所系,时刻保持法院客观公正的形象,取信于当事人,取信于社会。坚决杜绝那种靠一些机巧,欺瞒哄骗他人取得一时性成效的做法。这种做法是短视的行为,是卑下的行为,对于整个执行工作、法院的形象、党和政府而言是饮鸠止渴、危害极大的行为。因此加大执行人员道德素养教育十分重要。

  (四)执行艺术的运用,要重视对当事人的道德引导。法有所短,德有所长。运用执行艺术开展执行工作,是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德治,是更高水平的法治。这种融入德治因素的法治,特别强调被执行人坚持正确的道德取向,而不要武断地将被执行人推向社会的对立面,应尽可能地进行教育、引导。这样做的成效虽然是缓慢的、不明显的,但影响却是长远的,意义是巨大的。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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