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被判死刑 供述漏罪再受审
2006-03-02 11:22:58
3被告人在法庭上(图片从左到右依次为李兵、郭山乡新、高俊卿)
     中国法院网讯 (杨牧野 冉小毅)  3月2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高俊清、郭山乡新故意杀人,被告人李兵窝藏一案。

  2004年5月2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诉称:2003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郭山乡新与被害人胡靖在吃饭时发生口角。当日20时许,郭山乡新伙同高俊卿、朱建新(在逃)将被害人胡靖挟持到玉村火车站石太线7公里+450米西侧路基下,被告人高俊卿用匕首刺被害人胡靖腹部一刀,郭山乡新将胡靖仰面摁倒在地并摁住其衣领处,朱建新摁住胡靖的双腿,高俊卿持匕首又割破胡靖的颈部致其死亡。被告人李兵得知高俊卿、郭山乡新杀人后,为他们安排住处、提供资金、毁灭罪证,后又亲自开车将高峻卿、郭山乡新送至山西省平定县藏匿。

  2004年7月15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俊卿、郭山乡新死刑,李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上诉期内,被告人高俊卿提起上诉并交待了自己还有其他杀人行为。后经补充侦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于2005年12月8日,再次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除了指控前一起犯罪事实外,还诉称,1998年5月5日晚21时30分,被告人高俊卿在石家庄市石岗大街地道桥上车辆厂铁路货车存二线行走时,发现铁道道心处坐着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高遂用其携带的刀子向被害人葛立众背左上部猛刺一刀,致使葛心脏被刺破大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俊卿、郭山乡新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兵明知高俊卿、郭山乡新是犯罪的人,仍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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