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也要讲“法”治了
2006-03-02 15:58:34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刘武俊
  3月1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立法主旨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与1986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

  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是对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基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反思和检讨,是治安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警察滥用职权无疑是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立法亮点。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改变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在区别对待这些特殊违法人群的同时,又能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维护法律的尊严,尤其体现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

  从条文数量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5章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6章119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强调了社会治安管理的综合治理方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200元。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严格限制询问和拘留时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这有利于防止超期羁押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

  特别值得一提的立法亮点有:设专章规范警察办案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回避的3种情形。

  当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也存在某些程序性的缺憾,作为这样一部与公民权益休戚相关的重要法律的修订,有举行大规模的立法听证会的必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作为治安管理相对人的普通群众的意见。退一步讲,至少也要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媒体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立法建议。令人遗憾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过程几乎都省略了上述程序,这就不得不让人质疑有明显闭门立法嫌疑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程序正义性、科学性、合理性和民意代表性。

  笔者期望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成为一部保障公民权益、遏制警察权力滥用的法律。事实证明,治安管理处罚是警察自由裁量权最容易滥用的领域,也是公民人身权益最容易受到警察侵犯的领域,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仅是一部管理法,更是一部悬在警察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式的控权法。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都应严格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监督和规范。

  (原载:《东方早报》,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辑)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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