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成了“罚款法”
2006-03-02 16:00:27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林金芳
  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律,出现频率最高的字眼,不是治安,不是管理,也不是处罚,而是罚款。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虽然完善了治安处罚的程序,减少了处罚的随意性,也缩小了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与此相对应,却同时也加大了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监管范围和处罚力度。换句话说,警察权扩张了。

  在这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目前引起媒体关注的,除“嫖娼通知家人”外,还有就是将个人罚款上限升至5000元,比原条例上涨了25倍,单位也被纳入可处罚的范围。(《信息时报》3月1日)

  专家给出的理由是,1986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899元,2002年就已达到7703元,“1元至200元”的罚款标准现在对违法行为人无法达到教育惩戒作用。有意思的是,有网友说了这么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同样是1980年代的标准,罚款可以由200元变5000元,为什么个税由800元变1600元?

  其实,除了罚款上限大幅提升和罚款档次增多以外,还有一点,就是应罚行为也有所增加。据统计,《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应受到处罚的行为有100多种。比如,违反国家规定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等等。此外,小到宠物扰民、发送骚扰短信,大到卖淫嫖娼、足球流氓。这些应罚行为,都与罚款脱不了干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奉恒高在看完法条后说了这么一句话:“草案从第23条到73条几乎每条都有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处罚的类型有警告、罚款、拘留等。然而,整部法律中使用处罚方法最多的无疑是罚款。

  “罚单开一开,财源滚滚来”,罚款成了某些部门新的“经济增长点”,对这个说法我们并不陌生。有些派出所、交警队甚至标明罚款指标,一年要完成多少罚款任务。在这些部门的眼中,罚款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这些事实摆在我们面前,就不得不引起我们注意。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察的权力扩张了,罚款金额提高了,可罚行为增多了,那么,这部法律会不会成为“名副其实”的“罚款法”?

  当前,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弊端重重,许多警察机关并没有按规定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而是把罚款当成了自己的小金库。《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在程序上比上一部条例更完善,然而,如何保证不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世界范围内的轻刑化和不规制运动的潮流中,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却在进一步扩大治管理处罚范围和警察权力。或许有许多理由来支撑这个法律的制定渊源,然而作为一部牵涉面广泛的法律,正如有学者所言,不应只具有“管理”的意义,更应有“规范管理”的意义。(原载:《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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