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考验司法理性
2006-05-18 14:00:5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李克杰
  杀死的哥劫走800元、被捕后始终未作有罪供述的“零口供”抢劫犯瞿云龙,近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一审判处死刑,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5月16日《新京报》)

  法院的这一判决受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从报道内容看,尽管篇幅有长有短,但都突出了“零口供被判死刑”这一核心内容。都不约而同地强调了“零口供判极刑”的威慑作用。

  在笔者看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判决不过是严格执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改变了过去那种过分看重口供的办案思路,实现了司法理念和实践的理性回归。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历来都要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归纳这一司法案例的模式是,有证据没口供,判刑。事实上,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社会舆论的倾向性看,按照这样的模式判决是比较容易的,因为它的最终结果是犯罪分子得到了惩罚。因此,“零口供”判刑不会受到任何社会压力,法院和法官也不必有任何顾虑。

  假如情况“反过来”会怎么样呢?我想情形会大不一样。“反过来”的判决模式应该是:有口供没证据,放人。换句话说,就是“疑罪从无”。笔者认为,“反过来”怎么判,能不能“放人”,答案就不那么简单了。因为这会使法院和法官受到来自受害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社会等多方面的质疑和压力,他们会有更多的顾虑。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笔者才坚定地认为,“反过来”怎么判才能真正考验司法理性,检验司法文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全面审视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它包含了上面提到的两种情况,即“有证据没口供,判刑”和“有口供没证据,放人”。这意味着,上述两种判决模式都是法院必须遵守的,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情况却是,有证据没口供判刑易,有口供没证据放人难。正所谓“入罪容易开罪难”。为什么会这样呢?除了社会和公众急切希望犯罪分子得到惩罚的心理和舆论影响之外,司法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口供情结”,为迅速破案而采取非法不当方式获取口供的执法习惯,以及没有明确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都使法院在面临“有口供无证据”的案件时左右为难,畏首畏尾。判刑,担心造成冤假错案;放人,又担心放纵犯罪,引起侦查公诉机关不满和承受较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于是一些法院不得不采取一种妥协策略,即避开死刑判死缓,避开实刑判缓刑,总之让判决留有一定余地。但由于并没有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结果还是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典型冤案错案,基本都属于此类情况。

  看来,法院和法官在“有口供无证据”的情况下,能否判决“放人”,才真正考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忠诚度,考验司法人员坚持法律原则的决心和毅力,同时也考验司法理性是否真正回归,因为这关系到司法文明的实质进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充分实现。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