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钢瓶漏气闹市燃烧致18人受伤 "四大员"获刑
2007-10-25 11:11:00
     中国法院网讯 (婧婧 谷子)  液化气钢瓶众所周知系危险物品,一旦漏气燃烧,其后果可想而知。而一只没有经过检测的液化气钢瓶,在检查员、充气员、驾驶员、押运员“四大员”的眼皮底下运到人口密集的街上,结果在卸货时发生漏气并燃烧,随着 “轰”的一声,火苗迅速蔓延,烧伤了17名无辜群众。10月23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某、王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卢某、龚某则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6年1月份,叶某、王某系永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江淮牌厢式货车,挂靠水嘉县长顺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并被该公司聘用,分别从事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工作,负责液化气钢瓶的运输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项。卢某、龚某系江西人,分别是永嘉县液化石油气公司的检查员和充气员,分别负责气瓶的检测、更换,以及对钢瓶进行检查、充装。

  2007年1月1日下午2时许,叶某驾驶厢式货车和王某押运125个液化气钢瓶到永嘉县液化石油气公司充装液化气,卢某、龚某未对液化气钢瓶进行详细检查,龚某便对一个没有检验检测标识和运输安全附件(瓶帽或保护罩)的YSP-50型的液化气钢瓶进行了充气。后叶某、王某在瓯北一带配送液化气钢瓶。下午4时许,叶某、王某将车违规停靠在人员密集的瓯北镇浦西街卸货时,惨剧发生了——因YSP-50型的液化气钢瓶漏气,遇明火发生爆燃,烧伤了被告人王某和附近群众共18人。经鉴定,三人重伤,十四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案发后,永嘉县石油液化气公司赔偿各受害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王某、卢某、龚某违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卢某、龚某所在单位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他们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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