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赔偿款 强制执行又罚款
2008-08-27 14:33: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钱益民 天办
  8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常州某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并强制执行了应给付该公司原职工李某的工伤赔偿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常州某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根据今年常劳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常州某有限公司应该在7月前一次性付给李某5万元。李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向天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此案后,被执行的常州某有限公司既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通过一系列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某金融机构有存款30余万元。法院随即作出决定,扣划常州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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