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试点“附条件不起诉” 浙江省政法委:少说多做
2010-08-17 11:18:2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刘科
  据《青年时报》报道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宁波北仑检察院的这个试验,其所产生的争议是典型的转型悖论:一方面,它触及的是现行的法律禁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明确论述;另一方面,这是基层检察院自身改革冲动的产物。从此试验中,我们或可一窥基层检察院在渐进式改革中的理想与现实。

  “劝导员”王军

  该制度创新的初衷是,摸索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真正能做到去改变一个人,还使他不留下法律的案底,以便今后更好地生活。

  对于王军来说,近三个月的经历像是坐了一回过山车。

  今年34岁的王军,几年前从贵州来到宁波北仑打工。5月18日这天,开着大货车的他,撞死了一名路人。

  “当时蒙了。”短暂的慌乱之后,王军马上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事后,王军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北仑检察院。

  在此期间,通过保险公司、单位和自己仅有的一些存款,王军共赔偿受害者30万元,并几次登门向受害者家属致歉。

  无尽的悔恨,夹杂对坐牢的深深恐惧,压得王军几乎崩溃。“当时已经准备接受刑事处罚,一旦被判刑,哪怕是缓期执行,这辈子恐怕再也抬不起头了。”

  不过,7月27日,王军等到了一个出乎意料的消息,北仑区检察院决定先不起诉他,“检察官告诉我,是‘附条件不起诉’”。

  是日,检察官魏修适当面征求王军意见:“本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条件是:接下来的两个月考察期内,你必须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悔罪表现。你愿意吗?”

  如果不起诉,他原本最担心的“污点”就不会出现,个人档案里将没有犯罪记录。机会从天而降,王军当即表示接受。

  北仑检察院安排他配合交警,在早晚高峰维持交通秩序,义务服务累计30个小时,两个月内完成,而他的每一次表现,都由北仑区交警大队记录在案。

  在此后的上午7点半到8点半,下午5点到6点,王军都会准时站在北仑最繁华的路口。头戴鸭舌帽,手持小红旗,他认真重复“停步”与“放行”的旗语。看见有人等红灯时越线,或开车没系保险带,他都会立刻走上前,轻声劝说。帽檐上方写着几个小字:“交通文明劝导”。

  8月6日,站在记者前面的王军木讷寡言,他说内心充满着悔意,内心也仍然忐忑——因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北仑检察院还将根据他的悔改表现,最终决定,对他是否起诉。

  这是目前北仑检察院正在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轻微犯罪对象。这也被一些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通过做义工完成自身救赎。

  从去年5月至今,在北仑检察院,已有11起案件被列入“附条件不起诉”,共涉及15人。不过,这一试验在推出后,就引起了一系列疑问:“附条件不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会侵犯“法院审判权”?是否会纵容犯罪?免于起诉能否让疑犯真心悔过?

  对于质疑之声,北仑区检察院的看法是:该制度创新的初衷是,摸索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真正能做到去改变一个人,还使他不留下法律的案底,以便今后更好地生活。

  宗旨则在于,从根本上化解复杂的社会矛盾,降低再犯率,从而实现法治的终极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王军为化名)

  三大争议

  在检委会内部的讨论中,争议最大的是三点:“一、附条件不起诉给适用哪些人。二是附条件,到底附什么样的条件。三是程序怎么走。”

  去年10月,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潘申明接到检察长李钟交给的一个任务——“在宽严相济政策实践中创新”。

  这一任务的背景是,中央在2008年启动的最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申明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并明确提出对轻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挽救的处理。

  此后,公诉科开始了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调研。由于并没有什么资料,尤其是在具体制度设置上无章可循,公诉科在很长一段时间拿不出草案。

  为此,北仑区检察院向已经在试点的其他基层检察院取经。今年3月,副检察长俞振德带队前往山东省蓬莱市检察院进行考察。

  自2007年,蓬莱检察院就开始搞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该领域的探索已走在全国前沿。在此后北仑拿出的附条件不起诉试行规则中,即参考了蓬莱的先进经验。

  但现实吊诡的一面是,作为先行者的蓬莱,尽管试点初期曾遇到学界的一些内部争辩,却没有遭遇到像北仑试验时那样大的影响和公众争议。

  相较北仑而言,蓬莱的城市规模略小,且多为本地居民,其犯罪人员主要是本地人口。而北仑则是一个移民城市,现有本地人口30余万,外来务工人员则高达50多万,外来人口犯罪率占总犯罪率的90%。

  显然,北仑面对的现实与蓬莱并不完全一致。在北仑具体实施的方案中,对于外地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显得较为困难、且成本更高。

  从目前北仑检察院涉及的附条件不起诉的11起15个犯罪嫌疑人中,有8名是外地人口。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北仑以外的杭州萧山和河南居住。在考察期开始后,北仑检察院均委托当地派出所法制科监督其在当地做义工的表现。

  从蓬莱取经回来后的4月,潘申明交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方案的第一稿。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后,潘所在的公诉科又提交了第二稿,拿到检委会讨论后,就被猛烈地“炮轰”,“主要原因是有的条款规定得过细,一些文字表述也被提出了质疑。”俞振德回忆说。

  此外,在检委会内部的讨论中,争议最大的是三点:“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哪些人。二是附条件,到底附什么样的条件。三是程序怎么走。”

  5月5日,第三份修改过的方案终于经过了检委会的通过。是日,北仑区检察院推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实施规则(试行)》。

  《规则》明确了试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者,北仑检察院主要设置了两种帮教措施:其一,与共青团、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等配合,安排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到社区、敬老院、慈善机构等做义工;其二,是针对交通肇事者的,与北仑交警队合作,让交通肇事者义务做交警协管。

  在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必须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在考察期满时还需要其所在单位、学校、社区出具书面材料。

  众声喧嚣

  北仑区检察院仍在有条不紊地推进试验,“有人猜疑这试验会被叫停,事实上完全没有。”

  6月下旬,北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试验——农民工驾车肇事被宁波检察院安排做义工,“以善代刑”的称呼首次出现在媒体上。

  7月初,《民主与法制时报》同样以“以善代刑”的称呼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随即被新浪网、腾讯网、凤凰网等众多网媒转载,标题大多为《农民工驾车肇事被检察院安排做义工引争议?》。

  类似报道多少引发了人们关于“以罚代刑”“花钱买刑”的联想。在俞振德看来,用“以善代刑”来简单定义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媒体误读了”。

  汹涌的民意裹挟着一系列疑问涌向北仑检察院。“以善代罚”是否会纵容犯罪?免予起诉能否让疑犯真心悔过?如果单纯以检察官的个人主观臆断为准绳,是否会有人情案?

  在门户网站网友的评论中,不少留言认为“对违法者人性化实际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任,是为权钱交易开后门,会造成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新的不平等”。

  “我们有些措手不及,完全没有想到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俞振德说。整个7月,北仑检察院挨着骂,其工作人员也承受着颇大的心理压力。

  8月初,过度劳累的公诉科科长潘申明病倒了。而在潘病倒前,这一事件已持续发酵,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中央媒体都介入了讨论。

  众声喧嚣,但身处风暴中心的北仑区检察院内部,则仍在有条不紊地推行着这项试验。“有人猜疑这试验会被叫停,事实上完全没有。”副检察长俞振德说。

  7月27日,一起交通肇事案被认定可以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例,通过了检委会的讨论。7月28日,又有一起抢夺案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通过检委会讨论。

  在如今已试行的附条件不起诉试验中,共涉及11起案件15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摸索相对成熟的是交通肇事案。目前,已有4起涉嫌交通肇事启动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对于像王军这样交通肇事者的共同点,检察官魏修适这样概括,“案发后立即报警、积极抢救伤员、配合调查;已赔付受害人经济损失;具悔罪表现,并获得受害人书面谅解。”

  不过,也并非所有的类似情况都能获得附条件不起诉的机会。公诉科副科长虞振威介绍,曾有一名集装箱卡车司机肇事,但明知车辆制动有故障,仍开车上路,尽管赔偿后获得被害人谅解,但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回应质疑

  “于法无据”的质疑主要来自法律学家,侵犯“法院审判权”的质疑主要来自法院系统人士,会“纵容犯罪”和出现“人情案”的疑问则主要来自网络中的普通民众。

  目前对北仑检察院的质疑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质疑主要来自法律学界。该种说法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于法无据。其根据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明确论述。

  在俞振德看来,北仑检察院的试验并没有超越检察院的职权。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和不起诉权。

  “附条件不起诉其实是相对不起诉的一种,我们没有突破现有权力框架,这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俞振德说。

  第二种质疑,则主要来自法院系统内部。主要认为检察机关此举是越俎代庖,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

  在俞振德看来,“按照要求,控审分离,起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定罪权由法院行使。定罪要以起诉为前提,起诉后才有定罪的问题,不起诉也不涉及侵犯法院的审判权。”

  第三种解释主要来自网络中——免予起诉是否会纵容犯罪,疑犯是否会真心悔过?

  俞振德则表示,目前,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孕妇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案件。

  第四种,则怀疑该制度实行过程中是否容易出现“人情案”,而这种担忧也是网络声音中最强烈的。

  对此,俞振德表示,将从制度层面来杜绝。

  目前,附条件不起诉需要进行二轮十道程序。进入考察期前第一关,承办人需初步判断,案件是否需要附条件不起诉,把书面意见交给公诉科负责人潘申明。

  第二关,潘申明有否决权,如同意,则提交科室集体讨论。第三关,全科室讨论,再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科室意见,向分管副检察长俞振德汇报。

  俞振德也有否决权,如同意,则递交院内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检委会讨论形成最终决定。

  考察期结束前,类似的5步,还要再走一遍,重点讨论其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最终决定是否通过考察期。

  “要发生人情案,那得收买我们所有的检委会委员呢!”俞振德戏谑。除了内部监督,北仑检察院还在酝酿引入外部监督。

  俞振德说,下一次他们准备邀请人民监督员并听取意见,以后还将引入听证制度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少说多做”

  省政法委认为附条件不起诉规则是符合时代潮流的、正确的改革方向,但建议北仑检察院“要少说多做”。

  事实上,附条件不起诉是我国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2008年即被纳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去年3月,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后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开始实行,而这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渐趋深入。而《刑事诉讼法》还存在许多缺陷,在此背景下,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呼声日渐强烈。

  中国检察官协会在一个月前召开了“附条件不起诉”的专题研讨会,专题研究适用条件、听证程序和考验期限等问题。

  目前,包括北京市海淀区、安徽省池州市、江苏省沭阳县、陕西省礼泉县等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均出台了类似的“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但像北仑检察院这样大力推广的单位却并不多见。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看来,北仑检察院此举符合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它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干扰,但可借助各种制度和社会民主力量,最大限度地解除人们对司法腐败的担心。”

  在采访中,俞振德屡屡提到“宽严相济”这四个字,他认为,中国的法治思想正在从传统的“执法必严”转向更具人情味的“宽严相济”。

  喧嚣的民意也引起了高层的重视。8月初,省政法委率领三级公检法系统到北仑检察院进行了相关调研。省里肯定了北仑检察院的试点,并认为是符合时代潮流的、正确的改革方向。

  不过,省里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包括如何合理地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设置合理的制约和有效监督。此外,还特别建议北仑检察院要“少说多做”。(注:文内的王军为化名)(来源:浙江在线)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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