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徒困境与法官调解
2012-06-25 10:14: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其平
  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是博弈论的非零和博弈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反映个人的最佳选择并非团体的最佳选择。简单举个例子就是两个被捕的囚徒之间的一种特殊博弈:虽然囚徒们可以通过彼此合作,坚决不吐露犯罪事实而给全体带来最佳利益(无罪开释),但是在彼此资讯不明的情况下,因为出卖同伙可为自己带来利益(缩短刑期),也因为同伙把自己招出来可以为他带来利益,因此彼此出卖虽然违反最佳的共同利益,但反而是自己最大的利益所在[①]。

  不无吊诡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促成调解,审判人员往往也会人为地设置当事人之间相互博弈的“囚徒困境”。比较典型的是,审判员会通过类似我们儿时常玩的“背靠背”游戏的方式促成调解。为了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审判人员就会通过向双方当事人传递不同的信息,从而造成这种“囚徒困境”。

  例如在单独与原告沟通之时,往往会告知其“被告的反驳其实是拥有相当的理由,如果判决,那么你所主张的权利有可能不能够得到支持”;相反在单独与被告沟通之时,也会刻意告知其抗辩的理由并不充分到足以使自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应当适度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不如此,直接做出裁判将对你不利。

  在这样的囚徒困境中,当事人博弈的“纳什均衡”就是让步,在给定原告让步的情况下,被告的的最优战略是让步,给定被告让步的情况下,原告的最优战略也是让步。在审判人员营造出来的囚徒困境中,让步总是比不让步好[②]。

   这可能是根据案件的实情,为了平和快速地处理纠纷使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都得以保障、免去诉讼之累等等,但也可能仅仅是一种带有些许技艺性质的处理方式。当然调解对于解决民事纠纷而言是必要的,但从诉讼调解的理性和法律的实质要求上讲,调解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离开了这两点,任何调解在某种意义上将都是非理性的。其实调解主要应该适用于解决“关系修复型”纠纷,通俗的讲就是熟人社会中个体之间的纠纷,最为典型的就是婚姻家庭类案件;而陌生人之间的经济侵权类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大多为是非对错、赔偿金额等,这种类型的纠纷诉诸于当事人的情感是无异于缘木求鱼。

  须知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确认和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味强调调解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扩展和蔓延,导致法律价值与权威的丧失。或许有些危言耸听,但姑且听之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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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考百度百科。

[②] 参考百度百科——通俗的讲“纳什均衡”是这样一种均衡,在这一均衡中,每个博弈参与人都确信,在给定其他参与人战略决策的情况下,他选择了最优战略以回应对手的战略。也就是说,所有人的战略都是最优的。但实际上并不意味着博弈的双方打到了一个整体最优的状态,进而在更深层次反映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
责任编辑:马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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