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未办请假手续被辞退 心中不服起诉被驳回
2012-07-25 10:04:25
     中国法院网讯 (葛琨)  某小学老师陈某因病就医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导致长期缺岗,被停发工资并辞退。陈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辞退决定无效,并补发工资48932元。7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宾州镇中心学校及某完全小学均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两者之间为上下级关系。某完小负责安排教职工日常工作及业务培训,宾州镇中心学校则负责行政及人事调整和经费的下拨。宾阳县教育局为宾阳县教育行政部门。陈某是宾阳县某完小事业编制职工,从事教学工作。2007年9月17日陈某未经请假,直至2011年2月18日被辞退之日,一直没有到单位上班,长期旷工。陈某旷工期间宾州镇中心学校多次以口头和电话形式动员、要求陈某回校工作,但陈某置之不理。2007年12月有关部门停发陈某工资。宾州镇中心学校遂于2010年12月向陈某作出《限期办理手续通知书》,并于2010年12月19日派员送达到陈某家中。由于陈某未按规定前去办理手续,2011年2月宾州镇中心学校向主管部门宾阳县教育局提出辞退陈某的意见。宾阳县教育局接到报告后,通过调查核实,认定陈某长期旷工,严重违纪的事实清楚,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同意辞退的批复,并于2011年2月派员上门送达该批复。后陈某因对辞退决定不服于2012年2月向宾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认定陈某所在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陈某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在编职工,其双方之间的辞退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范畴。宾州镇中心学校、宾阳县教育局依照有关规定及文件要求,作出辞退陈某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辞退决定无效,并补发工资4893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阳县教育局为宾阳县教育行政部门,宾州镇中心学校及某完小均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陈某为某完小在编职工。陈某及宾阳县教育局、宾州镇中心学校之间的辞退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范畴,而非劳动争议。陈某自2007年9月17日至2011年2月18日被辞退之日未经批准,没有到单位上班,擅自离岗,长期旷工;宾州镇中心学校和宾阳县教育局作出辞退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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