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圆桌审判”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的适用
2013-10-30 14:11: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唐名利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从2010年6月开始设置少年审判法庭,并推出“圆桌审判”模式,截止2013年10月30日,适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案件16件。经过近3年来的实践,“圆桌审判”的庭审方式在未成年审判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圆桌审判”在未成年刑事审判适用中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作调研和分析,并提出建议与对策。

  一、“圆桌审判”的基本情况及成效

  (一)“圆桌审判”的审判台使得审判人员、公诉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实行了近距离接触。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将保持语气平缓、态度和蔼,更注意营造与未成年被告人相适应的宽松、缓和的庭审气氛,变过去的棱角割据式审判为缓和相近式审判,有利于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感情沟通和交流。

  (二)“圆桌审判”的庭审模式中,未成年被告人去掉械具,与其监护人、辩护人、社会调查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同坐在一起,使被告人感受温暖,最大限度地减轻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和抵触的心理。

  (三)“圆桌审判”弥补了法庭严肃有余的弱点。整个法庭布置看起来更像一间会谈室,充分体现审判工作的人性化和法官的爱心。

  (四)“圆桌审判”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当到庭,法官将面对面地与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进行谈话,仔细了解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发生本案的原因等情况,以便对被告人在庭审中进行帮教。

  (五)“圆桌审判”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未成年审判法庭聘请妇联、司法局、学校等具有丰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为人民陪审员,让他们参与少年法庭的合议庭,使青少年犯罪的在庭前调查、开庭审理及庭后的教育感化更加生动、真实、具有说服力。

  (六)“圆桌审判”模式中,未成年被告人在作最后陈述之后,合议庭成员分别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分析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使被告人了解到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并且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也需要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使众多被告人在亲情和法理的感染下幡然悔悟,留在后悔的泪水,并最终改好如初。

  由此可见, 圆桌审判方式不仅是法庭设置的改变, 更为实质的是改变了过于严肃紧张的法庭审理气氛和严格的法庭审理程序, 让未成年人在相对宽松平等的法庭环境下, 减轻其恐惧和抵触心理, 更好地认罪悔过, 达到庭审中发现犯罪真相、给予正确的处置和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圆桌审判方式以其独特的人性化理念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与理解, 受到了有关领导人的肯定与支持。

  二、“圆桌审判”在实践中的适用

  刑事审判庭肩负着打击犯罪、彰显法律尊严的重任,同时也承担着教育、挽救、感化失足青少年的社会义务,在涉及青少年犯罪案件审理时,使用“圆桌审判”方式,更有利于体现刑事审判庭的职责。

  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蓝某盗窃他人一万四千多元现金,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又是初犯、偶犯,本着震慑犯罪、化解矛盾、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原则,决定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该案。在“圆桌审判”中,主审法官向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讲政策、讲法律,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既要负刑事法律责任还要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通过“圆桌审判”的法律释明与教育工作,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属愿意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受害人也当庭表示对未成年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使其能重新回到校园。

  在部分刑事案件审理时使用圆桌庭审方式,不仅能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而且能够化解的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纠纷,既体现了教育、挽救、感化失足青少年的刑事审判原则,又体现了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文关怀。我院刑庭自开设“ 圆桌审判庭” 以来, 至今共受理案件16起, 至今还没有重新犯罪的记录,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的“ 问题少年” 改过自新后还考上了理想的学校。近年以来, 全国适用圆桌审判的少年法庭更是有了较快程度的增加, 圆桌审判方式呈现遍地开花的形势。

  三、“圆桌审判”存在的问题

  “圆桌审判”成为我院少年法庭的一个亮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宽松的气氛虽然有利于对犯罪少年的教育和挽救, 然而过分的平和宽松, 则又失去了法律的威严, 降低了刑事司法警戒的功能和威慑作用。

  (二)削弱了刑罚色彩。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即体现在刑罚执行阶段,也体现在严肃的法庭审判过程中,使被告通过接受审判,认识到法律神圣不可侵犯,适用圆桌审判的方式,使得庄严的法庭气氛基本不复存在,极大的削弱了法庭、包括法官的权威性,淡化了刑罚威慑力,使审判变成了形式上的谈判和谈心,削弱了刑罚色彩。

  (三)漠视了受害人的权益。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受损权益的补救有两种途径,一是物质上的赔偿,二是精神上的安慰。刑事诉讼中针对被告人的审判,对受害人是非常重要的精神安慰和补偿。适用圆桌审判后,受害人和被告人坐在一张圆桌旁,双方没有位置上的差异,这种方式,对受害人的精神起不到很好的安慰作用,甚至是一种伤害,尤其是实践中圆桌审判是审判机关依职权决定实施的,有些是公诉机关建议后采用的,并未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见,出线了“为了体现挽救被告人却伤害受害人感情”的新问题。

  (四)“圆桌审判”模式突破了现行法律的固有的刑事法庭的设置和布局模式,属于一种法外审判模式。

  四、对“圆桌审判”的意见和建议

  (一)“圆桌审判”的圆桌上应当摆放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标牌, 表明诉讼各方参与人与参加人的身份, 同时也表明这是一场国家刑事审判。作为法庭, 圆桌的前上方即位于审判人员侧应当安放国徽, 意味着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但是在法庭的环境布置上应当有相应改变举措。

  (二)关于“圆桌审判”方式适用的案件范围,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1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犯罪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行为已有供述的案件; 4、犯罪性质较为严重,但被告人属初犯或偶犯,平时表现较好,主观恶性不深的案件。关于“圆桌审判”案件范围的界定,主要基于犯罪性质上及未成年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主观恶性上予以界定。

  (三)关于“圆桌审判”方式适用的审理程序,以适用简易程序较为合适。一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则将庭审的重点放在查明犯罪原因与犯罪根源,掌握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日常表现,了解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轨迹上;二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在保障诉辩双方的辩论权的基础上,注意引导双方将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社会危害性等充分表述;三是在法庭教育阶段,引导公诉人主要从“法”的角度,辩护人主要从“理”的角度,法定代理人主要从“情”的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深入剖析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源,提出应当吸取的教训,指明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四是在庭审气氛的掌握上,要注意宽严适度。既要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又要有效控制过激或不当言行,掌握庭审节奏和语气;既要宽松,鼓励未成年人畅所欲言,坦白思想,暴露不当认识,又要严肃,防止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现随意、散漫等情况。

  (四)关于“圆桌审判”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刑罚适用角度来看,以适用三年以下较轻自由刑及非监禁刑为宜,此后,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将有明显提高。因此庭后的帮教考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人民法院应专门指派法官定期走访,负责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帮教。同时,还应积极探索法官与未成年人所在社区、学校及矫正部门的工作衔接与配合机制,以建立一个帮教考察的社会网络,从而巩固和提高圆桌审判的效果。

  “圆桌审判”,在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上,应该努力创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倾注自己的爱心和真诚,对未成年被告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教于审,用爱心去感化,用教育去疏导,用真诚去温暖,真正做到了法、理、情的交融,进一步创新与发展“圆桌审判”模式。

  (作者单位: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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