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用儿名买房惹争议 法官查后为房“正名”
2013-11-27 10:42:14
     中国法院网讯 (陈自喜)  两位年已六旬的老人委托儿子代办自己购房事宜,并约定买房协议及房产证都写儿子的名字,待自己“百年之后”房屋直接归儿子所有。熟料,儿子中年过世,儿媳认为该房屋属于丈夫的遗产,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老人无奈,便将儿媳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所有权,要求儿媳协助过户。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受理该案后,在查明房屋两位老人确实为房屋实际购买人后,判决房屋归老人所有,儿媳协助老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王大爷、王大妈是两位年过六旬的老人。2002年,两位老人想在房山购买一套商品房,但是因为自己年纪大、腿脚不方便,对购房的程序、流程比较生疏,便委托自己的儿子王希(化名)代为购买,房款及税款都由老两口自己付。当时,王大爷夫妻俩与王希小两口口头约定,买房协议和房产证都写王希的名字,房屋产权归王大爷夫妻所有,待王大爷她俩百年之后,房屋直接归王希所有。当年四月份,王希便将购房事宜办妥,房屋登记所有人为王希。王大爷老两口搬进该楼房居住,两代人相处融洽。

  熟料,2011年初,正当壮年的王希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病死亡。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痛苦中刚走出来不久的王大爷与王大妈,在整理家庭财产时,突然意识到房屋登记在死去的儿子名下,便想将其变更为自己的名字。但是,儿媳却不予配合,老两口无奈便将儿媳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儿媳承认房屋确实是王大爷与王大妈出资购买,但登记在王希名下。因此,该房屋应该有王希一部分份额,这部分份额可以作为遗产,自己有权利继承。现在,自己可以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二原告应给自己一定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实际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等级。本案中所争议的房屋为二原告实际购买,故二原告应为实际的所有权人,其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诉房屋登记在王希名下,而王希因病去世,其继承人仅有二原告与被告,故被告应当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因该房屋并不是王希的遗产,而是二原告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故被告要求二原告给予自己补偿款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登记在王希名下的商品房为原告王大爷、王大妈所有;儿媳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两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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