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办理产权证书 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
2014-03-18 15:27:00
     中国法院网讯 (高阳 刘利红)  李某购买日照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一套,但开发商长达五年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1800余元。

  2007年7月,李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位于岚山区龙山明珠广场商品房一套。李某付清房屋价款18万余元,该开发商于2008年8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但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李某遂起诉至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经审理发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本案审理过程中,开发商为李某办理并交付了房地产权属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某依约交付了房款,被告某开发商亦应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出卖人(被告)的责任,买受人(原告)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08年8月1日,由此计算180日,即2009年2月1日之前,原告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即1800余元。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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