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防止地方不当干预
重庆五中院全面试行行政案件交叉管辖
2013-12-16 16:24:15
     中国法院网讯 (郝绍彬)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行政案件指定交叉管辖办法(试行)》,通过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方式,赋予当事人案件管辖选择权,在重庆五中院辖区内实行行政案件交叉管辖,防止案件审理受到不当干预。

  交叉管辖明确了启动条件。《办法》规定,行政案件交叉管辖是在重庆五中院辖区内,中级法院可基于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主动报请,经审定后将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给非被告所在地的其他基层法院管辖。为确保当事人知情权,《办法》规定,基层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当向原告发放《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告知书》,告知原告可以申请交叉管辖。当事人申请交叉管辖的,应当在立案审查阶段向受案法院提交《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申请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审批立案后由分管院长决定报请指定交叉管辖。

  交叉管辖明确了办理程序。《办法》规定,基层法院收到交叉管辖申请后,应当由立案庭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关于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的报告》、《行政案件立案审查表》及装订成册的案件全部材料报送中级法院立案庭。中级法院立案庭收到交叉管辖报告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编立字号并移交行政庭办理。中级法院行政庭收到案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处理。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指定管辖裁定,并送达报请的基层法院、被指定的基层法院和案件当事人。

  《办法》还规定了法律文书格式。行政案件交叉管辖涉及到《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告知书》、《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申请书》、《行政案件交叉管辖意见书》、《暂缓缴纳行政案件诉讼费用申请书》、《行政案件立案审查表》及《关于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的报告》等六种法律文书。《办法》就六种法律文书的格式作出了规范,并就其填写阶段、报送要求等方面予以了明确。通过统一文书格式,确保辖区推行行政案件交叉管辖规范、有序。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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