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郝某投掷铁块将薛某某砸死如何定性
2013-12-30 15:04: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黎明
  案情

  2013年3月24日凌晨2时,孟村县某村村民薛某某与同伙二人翻墙进入孟村县某法兰公司偷成品法兰,被在该公司当门卫的人员郝某发现。郝某先是弄出动静想吓跑小偷,然后又转至车间后门发现薛某某等二人依然没走,于是捡一些法兰坯子上切下的下脚料朝车间内人影方向投掷。见薛某某等二人仍然不走,郝某又朝车间内另一个黑影扔了一块砖头大小的石块,这次听到车间内有人惊叫的声音,薛某某等二人离去。事后,孟村警方到工地调查,郝某才知道当晚投掷的铁块将薛某某头部砸伤,薛某某因颅内脑疝送医院抢救两日后死亡。 2013年4月6日,郝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逮捕。2013年8月16日被孟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

  分歧

  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对郝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发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郝某明知投掷铁块可能砸中小偷造成伤害,但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一名小偷死亡的结果发生。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间接故意,持砸中也可、砸不中也可的放任心态,客观上造成了薛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郝某向车间内投掷铁块时,只是想吓唬薛某某等二人停止盗窃促其离开车间,虽然预见到可能砸伤薛某某等二人,但其没有伤害的故意,轻信铁块不会砸到人,死亡结果完全出乎意料,郝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在进行分析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等进行一下了解。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概念: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他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在于:第一,看客观行为是否有伤害性。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不仅有伤害的意思,而且多伴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器官性损伤相应的暴力攻击,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没有这一特征。第二,判断主观心态。故意伤害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既无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更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出现死亡结果是出乎其意料的,违背其意愿的。

  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应结合客观行为综合考察。就本案来看,郝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是因其在掷碎铁块之前,其还弄出动静,意在驱赶薛某某等二人,没有放任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现实动因。二是案发在漆黑的深夜,加之在没有开灯的车间内,郝某在投掷铁块时无法瞄准人,这些情况表明郝某只是以投掷铁块造成声响试图吓走薛某某等二人。同时,基于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标准,小偷应当知道公司内有人,且其扔铁块过来可能伤到自己,所以会放弃盗窃,或采取适当措施或躲避或离开,避免自己遭受伤害。因此有理由认为,郝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其主观上不具备间接故意的伤害特征,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笔者认为,郝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刑罚。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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