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获得批准
招募志愿者时应明确告知风险性
2014-06-16 09:41:3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霍仕明 韩宇
  《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近日在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得批准。条例从政府部门、志愿服务组织职责、如何安排参加志愿活动、志愿者权益与义务、志愿服务活动支持与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志愿服务事业应当纳入规划

  条例确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服务及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其中明确,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条例规定,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在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服务范围、联系方式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明确书面志愿服务协议内容

  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不计报酬地自愿服务他人、奉献社会,其精神值得肯定、自身需要尊重、权益也应当给予保障。

  条例规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活动信息;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例还规定,注册志愿者有权向有关志愿服务组织申请要求提供本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档案信息,有权参加星级志愿者认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高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方面,条例明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志愿服务物质保障;风险保障措施;相关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为了规范和保障志愿服务活动有序开展,志愿者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条例规定,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隐私、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和管理并维护其声誉和形象等。

  未成年人参与需监护人同意

  条例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其中明确,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培训、考核;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接收、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根据志愿者要求,如实开具志愿服务证明;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例还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本组织从事的志愿活动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如何安排参加志愿活动,条例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要求其监护人陪同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服务时,应当选派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许可书的志愿者参加。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接受监督

  为了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营造鼓励、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条例专章规定了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和保障。其中明确,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对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条例还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青少年学生志愿服务意识的培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有关部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统计,公开和共享工作制度。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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