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海南省邮政条例》今起施行
农村邮政服务将纳入地方政府预算
2014-07-01 11:17:36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邢东伟 翟小功
  新修订的《海南省邮政条例》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海南省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加强委代办邮政普遍服务行为监管、明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推进海南省邮政行业依法治理,为海南省邮政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助推农村邮政普遍服务

  新修订的条例提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邮站的场所和村邮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政府购买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所需资金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村邮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寄件拒绝验视不予收寄

  新修订的条例提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对物品收寄和邮件、快件处理过程进行影像记录。

  为了保证收寄验视制度的落实和便于寄递纠纷的处理,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影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明确了规定邮件、快件安检和处理过程的影像记录保存的期限。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或者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提供凭证原件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强化邮政通信信息安全

  为了保证寄递安全,新修订的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收寄验视等安全监管职责的,由其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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