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规范烟草零售:向未成年人售烟最高可罚3万
2014-07-25 15:16:24 | 来源:中国新闻网-法制日报 | 作者:王斌
  按照北京市今年立法计划,《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今天被提请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建立社会共同治理责任体系

  草案明确,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全社会都应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巡查劝阻吸烟行为、监督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定期公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草案明确,北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培训,动员全社会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吸烟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本行业或者领域控制吸烟的日常管理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部分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烟

  草案扩大了禁烟范围,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同时规定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健身场所的训练、比赛区和观众席;高等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医疗卫生机构;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设置的禁止吸烟场所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区域。

  划定吸烟区并设置警示标识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中,体育、健身场所的训练、比赛区和观众席,高等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医疗卫生机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根据条件划定吸烟区;在出现人员密集、不具备必要通风条件、无法合理避让不吸烟者的情况下,吸烟区应进行调整。吸烟区的划定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否则,由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吸烟区的划定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否则,由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吸烟区的划定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否则,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草案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否则,由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电话

  草案规定,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禁止违法吸烟开展戒烟服务

  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否则,由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草案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规定北京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院开展戒烟服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草案明确,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否则,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否则,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否则,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烟草专卖相关法律予以处罚;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烟草广告,否则,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广告管理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