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百合”之争暂落帷幕 法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
2014-12-12 15:11:33
     中国法院网讯 (张馨天)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对原告北京红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百合传播公司)诉被告北京红百合婚礼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百合策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丰台法院认定红百合策划公司侵害原告红百合传播公司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红百合策划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含有“红百合”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红百合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7 000元。

  原告北京红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北京红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成立,经营婚庆服务。2011年,“红百合”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多年来,“红百合”经营婚礼策划品牌服务,获得了诸多荣誉,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营造了“红百合”良好的品牌效应。原告发现,2012年底,被告北京红百合婚礼策划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项目包括婚姻服务等。被告经营的业务范围与原告存在高度重合,被告不仅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红百合”及企业字号“红百合”登记设立企业,而且在多家网站突出单独使用“红百合”字样,进行婚礼策划业务推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系故意误导消费者,使原被告二者主体严重混淆,难以区分,被告提供的劣质服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红百合”知名商标的品牌效应;同时被告具有明显的攀附原告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知名度、搭便车、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以“红百合”作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突出使用“红百合”文字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500元及合理费用27500元。

  被告红百合策划公司则认为:一、我公司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我公司名称经过工商局核准注册,使用“老兵红百合”也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二、我公司客观上没有侵权行为:1、我公司有权使用现企业名称及“老兵红百合”标识,我公司企业名称依法注册,并规范使用,“老兵红百合”的使用方式也不侵犯红百合传播公司的权利。2、我公司企业名称及“老兵红百合”标识与红百合传播公司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且我公司并未单独使用“红百合”字样。3、红百合传播公司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应过度扩张其权利。4、我公司网站上的宣传文字系按照婚庆行业的一般特点创作,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我公司不应向红百合传播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红百合传播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无充分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红百合传播公司为第8064806号“红百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他人未经红百合传播公司许可,不得在第41类服务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红百合策划公司在其经营婚庆服务的涉案官方网站及“北京新娘网”、“新娘街”、“爱帮”网站宣传信息中使用“老兵红百合”标识及文字,“老兵红百合”标识及文字与第8064806号“红百合”注册商标在整体认读上虽多了“老兵”二字,但该标识中的“红百合”文字才是该标识的主要认读部分,故红百合策划公司使用“老兵红百合”标识及文字的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红百合传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红百合传播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红百合策划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均包括婚庆服务,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红百合策划公司在经营宣传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且红百合策划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第806480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红百合”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红百合传播公司与红百合策划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红百合策划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红百合策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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