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
2015-01-06 07:38: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

  故意杀人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并不鲜见。招远故意杀人案之所以举国轰动引起民众社会高度关注,是因为凶手的杀人恶念来自于“全能教”的教义和组织的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宗教和邪教却有本质上的区别。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简而言之,邪教除了不具有合法性以外,更重要的是它的教义漠视人的生命,掠夺他人的财产。招远故意杀人案充分地表现出邪教的危害性。

  我国刑事法律对邪教组织及其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重处罚。特别要注意的是受邪教教义的蛊惑,邪教徒的犯罪具有疯狂性,表面上看与精神病人的危害性行为具有相似之处,而实际上是有本质区别的。绝不应当把邪教徒的疯狂行为视为精神病人无意识、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而不以犯罪论,不予处罚。相反,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邪教徒的犯罪,应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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