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当事人诉讼 减轻当事人诉累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
2015-01-29 08:45: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罗书臻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深圳举行挂牌仪式。为此,本报记者专门就巡回法庭成立的意义、功能定位等,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

  记者:我国幅员辽阔,请问巡回法庭的设立,在推动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方面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刘贵祥: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长期高位运行。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均在1万件以上,登记来访6万至7万件次。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不断增加,首都地区社会稳定压力巨大,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发挥其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首都地区和谐稳定,也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设立巡回法庭能够免去地方当事人都要到北京参加诉讼的奔波之苦,也便于及时查明案情、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记者:一些案件特别是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因为管辖的问题,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巡回法庭的设立,将在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刘贵祥:我国普通法院设置一般与行政区划相对应。但是对于一些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因为管辖问题,往往容易受到地方保护等因素影响。此轮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要实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等,这都是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排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当然,对于跨省级行政区划案件,特别是涉及省级利益的案件,省以下统管还不能完全从体制上排除地方保护主义,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从体制上理顺省级统管后的司法管辖制度,有利于保障涉及省级利益或跨省案件的司法公正,有效监督、指导、支持地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推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巡回法庭的人财物管理都属于中央,没有地方同级政权相对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不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记者:巡回法庭的设立,是最高人民法院本身司法职权配置的一次改革,在今后的工作中,巡回法庭将如何充分了解案件所反映出的地方性知识,从而为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提供第一手的案件信息和社会基础,并发挥好对司法系统的指导和对地方治理的促进作用?

  刘贵祥: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信息,将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巡回法庭设立后,对巡回区内案件审理情况调研会更加便利,可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提供第一手的案件信息。

  记者:作为一个新设的审判机构,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都很重要,巡回法庭将如何执行实施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措施,以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刘贵祥:为了全面体现新一轮司法改革精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巡回法庭要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示范区”。巡回法庭由于新组建,没有历史包袱,从建立伊始,就可以建立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选拔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要参加合议庭直接审理案件。巡回法庭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这些都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去除司法行政化的重要举措,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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