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改革中的真问题
2015-04-23 15:18: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涛
  依法治国,大势所趋。司法改革,志在必成。执行权的归属正成为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引国人关注和思考。当此之时,作为一线执行法官,我们更应该对这一问题深入思考。执行权与审判权应是姊妹关系,同属于法院这一大家庭之中。然较之审判权而言,执行权从成型那一天起就充满了争议。审执合一时执行权只是个附属,不得已才有了审执分离。从九十年代初至今,法院执行在不断成长;而“执行难”也一路伴随,直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使得执行权的走向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再次强调,“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由此可见,在依法治国的大势之下,执行权的归属已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大问题。

  执行权的归属对国家对社会来说是个大问题,对执行干警说来更是一个大问题。“执行难”是因为社会、经济、法律、体制管理等诸多因素造成,可与之相关的所有“难”都叠加在执行干警身上,让我们身心受制却又不得不负重行进。执行权改革往大里说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可落地之后实则就是执行干警个人命运、工作方式、责任担当的变革。因此,对于执行权的归属体会最深、关心最多的当属一线执行干警。对于关乎顶层设计大政方针我们无力进言,然对于关乎执行权改革中的问题笔者有几点看法。

  一、梳理执行理论,确保执行权健康成长

  应对法院执行深入系统研究,使之成为一门学问,并以之指导执行实践。这是笔者一直以来的主张。因为相对于执行实践,法学研究过于滞后。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的审执合一,到之后十多年的审执分离,至本世纪初的审执兼顾,及二零零五年开始的执行体制构建、执行长效机制构建、执行威慑机制构建等,执行实践始终引领着执行理论在前行。实践中的困惑往往也就是理论上的盲区,或者有些来自理论的观点无法得到执行实践的认同不得不无疾而终。执行实践不能得到法学理论的引领难以提升;理论不能跟进实践也就空白如也。林林总总支离破碎的执行理论难以满足执行权的健康成长,严重制约着执行实践的进程,这才是关乎执行权的真问题。所以说,对现行执行理论必须进行全面梳理和研究,使之能够确保执行权的健康成长。

  二、整合执行理念,确保执行权理性空间

  执行权本来就是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的,到底要分离到怎样的程度,理论界实务界对于这个度的把握长期纠结不定。执行权有着不同于审判权的特质:在法院内部,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使主体同是法官、行权依据都是法律、管理组织同在法院;而不同之处在于审判权居中、执行权偏左,审判权被动、执行权主动,审判权归纳、执行权演绎,审判权产出公正裁判,执行权查找真金白银。而同样作为法官,在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中所处的位置、所持的观点、所用的思维、所追求的目标就大相径庭。实践中总是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相提并论,致使执行权的运转长期依附于审判思维而难以独存,执行理念久久难以成型以致处于游离不定状态。缺乏确定的执行理念,或者说执行理念还不够科学严谨,也是关乎执行权的真问题。

  执行理念必须展示执行规律、科学而实用。准职权主义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具有司法特质与行政特质共存的职权属性,两者在实践中各有各的表现方式,至于如何表现没有一个确定性。强制在先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强制措施应当如何使用仅在概念之中。程序价值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在法定程序之中运行,而严格的程序恰恰使得执行权僵化生硬不实用。执行公开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在阳光下运行,而阳光下的执行权又将如何应对层出不穷的规避手段。穷尽执行措施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必要动作,而法律规定难以杜绝人为因素的产生。人性化执行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尊严和人权,不得采取违背伦理道德的手段,而常规化的执行又使得执行权过于柔性。这些理念都有其先天的不足,对于执行实践既不科学也不实用。时决策性是执行权型设计的特质,一切理念集中体现在执行决策的瞬间;因此,必须整合执行理念,使之确保执行权在合理的空间行使。

  三、构建执行运行体制,凸显执行权核心问题

  执行权有不同于审判权的运行规律。执行法官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与申请执行人保持目标的一致性;而审判权则不允许偏向任何一方。执行权要求执行法官必须依职权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主动实施执行行为;而审判权则要求法官被动或中立被动。执行权是由裁判结果演绎出来的由于逻辑联系的数个执行行为的组合;而审判权则是数个证据归纳出来的一个结论。执行权追求的结果是由判决概念规范出来的固定行为,必须由确定数量的真金白银来完成;执行权的生发具有随机性即时性,需要的是执行决策者临机决断能力和执行团队的刚性执行力;而审判权就是在规定的程序里完成规定的动作。执行权与审判权必须有效对接、相互促进、互为监督,才能有效推进法院整体功能的实现,偏废一方司法公正都会受损。执行权来自法院审判,但其在运作规则上则完全不同于审判。由于不能全面把握执行规律,执行权在运作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再加上根深蒂固的审判思维驾驭执行,使得执行权步履维艰,改革势在必行。这也是司法改革提出执行权和审判权分离的背景和基础。目前情况下,大家都同意执行权和审判权分离,但是对于如何分离、分向何方存在广泛分歧。笔者认为,构建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运行体制才是确立执行权的核心问题。只有让执行权以自有的个性独存,如何分离就一目了然。

  四、完善信息化平台,重塑执行权未来

  2014年11月在广东省高院举行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现场会上,周强院长提出了“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这一重要论述简单的概括为执行工作要坚持 “强制性、信息化、规范化”的“一性两化”。此论述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法院执行工作所努力的方向,强制性是执行的本质属性,是司法机关唯一应当主动的领域,而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又切合了司法公开、司法公正的要求。在面临执行难的困局中,切实推进执行工作“一性两化”建设,为解决执行难找到了新路径。目前全国法院已构建成信息化运行模式:一是依托执行网上办公系统的执行网络查控体系 ;二是依托“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的信誉惩戒体系;三是依托执行指挥中心执行联动体系的作用。这三个体系的建立,正在成就执行理念的科学严谨,让执行权的独立运行成为可能。

  这三大体系雏形已经具备,实际运行中尚存在许多不顺畅之处,但并不妨碍其作为信息化平台的功能。随之而来的执行权设置,必须凭借这一信息化平台,才能顺应数字化社会之需求。因此,笔者主张,在现有各法院执行局框架之下,对所辖部门的职责进行重新定位,彻底改变一个执行员将案件一办到底负责到底的管理模式,彻底改变案件承包制为核心的岗位责任制管理模式,建立适合信息化模式运行的执行工作格局。具体构想是:一是成立执行裁决庭,专使执行裁决职权,与法官员额制相对接;二是成立执行信息控制中心,专使执行内外网信息输入查控传输职权,完成“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等相关功能;三是成立执行查控大队,与执行调查、强制措施实施及与执行指挥中心对接的相关工作。这些部门的设置,不一定就一个法院一个,可以一个地区成立一个,以各地案件数量和具体情况为宜。还有一种构想:执行局设执行指挥中心、执行裁决庭和执行实施庭。执行指挥中心职能包括:信息化工作,执行活动组织、指挥、协调,执行综合工作;执行裁定庭职能包括:追加被执行人、异议、复议、债务人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实体审理和审查;执行实施庭负责查控、处置、兑付等职能,实行警务化管理。这就涉及到执行业务的细分,还需执行实务界认真思考。在执行权运行中,必须强化分工协作意识和行政权意识。各自为战、自行其是万万要不得的。这只是一些简单构想,也是对重塑执行权未来的一个来自实践的构想,具体实施时还需详尽研究。

  五、分离是方向,真问题在执行权运行之中

  如何让执行权产生其应有的效力,从而彻底破解执行难,这才是司法改革面对执行权要解决的问题,至于执行权和审判权分离只是解决问题的方向。无论在法院内部分离、外部分离还是适当分离,这些都是形式,改革执行权运行体制使之顺畅才是问题的实质,也才是执行权改革中必须解决的真问题。从中央层面能够把执行权和审判权分离提到司法改革高度,已非常不易。作为执行法官我们不能寄希望顶层设计解决执行实践中可能面对的一切问题。主动担当、认真思考、慎重研究应当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笔者结合多年从事执行工作的经验,并吸纳了多家成果,提出上述观点,望能有益于司法改革,望能有益于破解执行难,望有益于一线执行干警。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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