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 防止企业借破产恶意逃债
重庆探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
2015-07-07 07:47: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刘洋
  “从新收案件数量看,最近三年重庆市破产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杜丹表示,完善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防止企业借破产恶意逃债等成为未来改革探索的重点。

  据统计,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至2015年第一季度,重庆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479件。其中,主城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206件,占全市法院受理总数的43%。从新收案件数量看,最近三年全市破产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全国首批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由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管理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成为破产案件审理中关键的一环。”杜丹说,试点法院将以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竞争选任等工作机制。普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实行摇号制度。复杂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实行竞争选任制度。轮换制度将引入管理人竞争选任方式。一旦通过竞争被选任为管理人后,未结案件前不再参加对应类型的下一个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竞争选任,直至其担任管理人的案件审结为止。在破产案件审结后,由法院对管理人的工作情况进行事后评价,适当限制不称职管理人进入下一轮竞争选任程序。

  针对部分企业借破产逃债的问题,杜丹表示,试点法院将完善处罚措施。对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破产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以外的其他参与破产逃债的人员,也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