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分析视角下的法院文化
2016-12-02 08:56: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涛
  “法院文化”一词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法院受蓬勃兴起的组织文化(organizational culture)概念之影响,开始了法院文化建设的相关探索。

  对于法院文化的定义,没有较为统一的阐述,存在各种不同的解读:

  有观点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行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

  有观点认为,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以及法院中审判辅助人员围绕着法律而产生的对法院各项活动的看法、态度、评价、信仰、价值、思维习惯等等的观念形态所构成的心态结构,同时还包括法院的整体氛围和一定的司法行为模式所呈现出来的象征性样态。

  有观点认为,法院文化是指融注在法官群体心底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法院机关的组织、制度、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法官群体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有关法官群体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

  还有观点认为,法院文化是“关于法院”的文化形式,是包括法院群体在内的全社会在参与法院实践活动中淬炼而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一套包括法院建筑、法庭设施等作为表意符号的物质载体的总和。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以官方名义明确了“法院文化”这一概念,将 “法院文化”一词定义为: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

  经过梳理,不难发现,至今为止关于法院文化的各式定义,都是以法院组织、法官群体为本体,结合其内在或内生的精神、物质和制度因素抽象而成。此类定义重视对法院文化内部各要素的描述,但对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有机整体一部分的法院文化与法院情境之外其他社会因素之间关系的关注不足,未从整体机制上对法院文化进行系统解读。

  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法院文化是与当前中国社会体系、人民的司法需求相耦合的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与社会管理活动中所体现出的意识形态观念。这一观念与其他社会事实和社会理论之间存在着内部观察视角和外部观察视角的差异。内部视角是法院人看待法院文化和进行司法实践的心态和自我价值定位,但是法院文化的社会承认与司法价值的稳定必须置于社会之中,通过外部视角来观察,也正是在外部视角下,法院文化对于社会以及司法自洽的意义才能够展现出来。

  一、法院文化的系统分析

  意大利思想家欧文·拉兹洛说:“对于那些深入思索和有条理的心灵来说当今可用的最首尾一致因而也就最具普遍性的范式就是系统范式。”

  一般而言,社会学家把意识形态定义为某种观念体系,它可以成为现实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并提供政治运作的方案、策略。而观念形态与文化之概念在内涵上相近、甚至相同。

  毛泽东同志说:“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而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这是我们对于文化和政治、经济的关系及政治和经济的关系的基本观点。”

  西方学者也认为文化是一个具体系统,具有有机的发展与衰退周期。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必然是一个整体性思想系统,包含着价值观念的各个方面。

  费孝通先生指出:“文化只指一个团体中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相当一致性的个人行为。这是成‘套’的。成套的原因是在:团体中个人行为的一致性是出于他们接受相同的价值观念……大体上说,人类行为是被团体文化所决定的。”

  从系统理论来看,法院文化的形成和演化,是司法价值从个体性、个别事件走向整体性的首要条件,并使得法院文化的阐释走向互相勾连,进而使得系统性的司法价值和规范成为可能。

  此外,时间维度是法院文化引导社会正义实现的关键。法院文化在时间维度上与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具有共面性,法院文化如果不能顺随时代发展而实现与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同向耦合,任何曾经有效的价值观念都将成为“古老的传说”。

  从系统角度来看,当法院文化对外界的沟通失去时间维度,法院文化乃至司法价值就会失去创造、引导法律规范期望的能力,当法院文化从法律适用的理由中产生出的沟通对法律文本今后将如何适用失去指引时,司法的引导规范功能也就丧失了。

  法院文化事实上具有封闭性和开放性的双重属性。但封闭性并不意味着价值的一元化,更不意味着法院文化的开放性和封闭性是矛盾的。法院文化的构建须与社会事实和社会意义紧密相连,对于法院文化的系统理解需要解决的正是这一问题。系统的开放性建立在认知的基础上,认知意味着系统而非个体对系统外部的材料、信息的获取与解读,其他社会子系统和公民个体意识是法院文化的环境。社会子系统之间不仅在沟通上互相分离,社会与个体也在系统观察的视角下产生分离,这就为法院文化的开放属性提供了正当性。任何具有经济、道德或政治意义的社会问题,若要纳入法院文化就必须通过法律语言来表达,使用熟悉的法律概念和术语,并以司法裁判、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实现。这种开放性印证了系统理论对系统间关系的经典论述——结构耦合现象(structural coupling)。法院文化的开放性是法院文化与其他社会系统、心理系统进行结构耦合的产物,被理解为不同系统间沟通的必然结果。

  法院文化作为文化在司法领域的一支,被视为一个有机而具体的观念系统,其必然在整体上拥有“成套”的意识形态功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意识形态观念,法院文化反映着当前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同时,其作为法院人的文化创造和投射于社会的自我意识,又对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产生反作用,并力图与政治、经济等外部结构相适应,这亦是促使法院文化不断衍变的外部动力。法院文化内部存在着三个子系统:法院文化的社会观、价值观和哲学观。此三者相互协调,从而使法院文化整体自洽而稳定。

  当代法院文化的社会观,以中国共产党当前的执政理念为主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主张,并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进一步丰富了法院文化的社会观。事实上,作为意识形态结构,自人民法院建立之初,法院文化便一直于司法层面反映着中国政治、经济结构的发展态势,同时,人民法院的功能属性亦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因而当下的法院文化亦能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内化为当今法院文化的社会观。

  当代法院文化的哲学观,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等指导人民法院组织行为和法院人个体行为的自然观、方法论和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唯物史观、科学的实践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被融合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之中。作为新时期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理念成为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哲学。

  当代法院文化内的价值观,以伦理观念、行为准则为主体,是源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三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四是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而司法核心价值观,鲜明地回答了什么是司法核心价值,以及如何坚持司法干警的政治本色、宗旨理念、价值追求、基本操守问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继承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进一步提升了法院文化的价值追求。

  当代法院文化内的社会观、哲学观和价值观相互协调,形成了一个稳定自洽的意识形态体系,这一体系在整体上又能与社会外部结构对法院实践的需要相耦合,从而成为一类稳定的价值观念。

  二、外部环境与法院文化

  1.人民法院所处的政治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国,法院由立法机构产生,并受其监督。

  1949年以来,除了第一任院长沈钧儒,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并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党的政策方针通过立法,经由司法得到贯彻和体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不可动摇的立身之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要求始终与“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的原则并行不悖。

  2.法院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

  近十年以来,中国同其他从低收入水平进入中等收入水平的转型国家一样,法律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强化的速度开始趋缓。法院系统渐渐难以在广泛的经济、社会争端之中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一些由经济因素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因此被催生,社会稳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影响。我们法院系统必须妥善处理好一些具有巨大争议涉及重要社会、经济权利的案件。

  3.外部环境与法院文化间的相互作用

  党的法治观是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核心,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和建设。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权威、巩固国家政权,一直都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并内化为法院文化的基石,引导着法院人的一言一行。当然这种影响并不等同于包办和独揽司法过程的简单干涉,而是方针、政策的领导,是从指导法院分析形势,确定工作重点,检查法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认真挑选、配备法院干警,加强对法院干警的管理教育等方面来进行的。

  改革开放以来,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价值取向,对法院文化施加着巨大的牵引力。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通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妥善处理各类案件,维护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因而审判工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服务也是党在新时期交给人民法院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政治任务。同时,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的重要国家机构也需要参与对社会活动的调控,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减少社会组织活动的任意性和无序性,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和有序。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思想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引导了法院工作的发展历程,进而决定了法院文化的基本质素。

  随着上述意识形态观念在法院系统不断地强化和发展,法院文化也对政治、经济等外部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就政治而言,国家通过法院进行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力度和规模愈来愈大。就经济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需要通过在法律规范下的市场来实现。司法成为解决各种纷争,维护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法院通过审判文化的渐进积累,对社会昭示了市场主体享有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投资自由,通过公正、公开的司法,增强了市场参与者对经济发展的信心,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法院文化的对外输送,孕育了一种市场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公平从事经济活动的规则意识和氛围,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有效的法治保障。

  三、结语

  马克思说过:“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

  法院文化是顺应着政治、经济发展的轨道完善起来的,它一方面是政治、经济结构的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另一方面又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基石,对稳固当前的社会结构、安定当前的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功能、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载体,它不仅是法院人的文化,更是全社会的文化。

  多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成果同样包含了许多法院文化对于社会层面的反省和投射,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强化证据规则、维护司法权威等。

  我们的法院文化有过不同程度的变迁,但这种文化内部的衍变恰恰是由当时的政治、经济等外部环境所决定的,并对不断变化着的外部存在产生影响。法院文化可被视为中国整体社会系统稳定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其核心即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和社会管理引导、规范社会价值,吸收社会发展和人民司法需求的反馈,与之保持同向耦合这一持续不断的过程。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