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行风险告知存在的问题及强化前置的必要性
2016-12-22 10:21: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豆煦
  通常来讲,执行风险告知是告知权利人执行案件会存在多种法定情形,导致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比如逾期申请执行、执行申请不当、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等等类型的风险,都有可能导致不能实现自身权利。

  一、当前执行风险告知存在的问题

  执行风险告知基本放置于执行立案或者执行过程中,且执行风险的告知多为向单方告知,未能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造成一定数量经明理释法本可以自动履行的案件又进入执行程序,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浪费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成本。

  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增加,社会诚信机制的不断完善,作为司法中的执行风险告知还应进一步完善。

  二、执行风险告知前置的必要性

  通过执行风险告知的前置,可以强化对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减轻当前人案矛盾突出的压力,提升司法权威,营造诚信的社会风气。

  以江苏某基层法院为例,2013年至2016年受理各类案件数分别为19469件、1797件、19665件、19868件(截至11月30日),受理执行案件数分别为5453件、5188件、5901件、6716件(截至11月30日),执行案件数占受案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8.00%、29.99%、30.01%、33.80%。以上数据不仅反映出执行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导致人均办案数激增,直接影响案件实际执结率,而且占受案总数的比例也在不断攀升,表明义务人对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的情况不容乐观,也体现了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前置的必要性。

  三、执行风险告知前置的操作

  将风险告知由原来在执行中告知前置于诉讼全程特别是诉讼立案时告知,单独设置环节,由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写声明书,强化对执行风险的全面理解。提醒起诉方理性选择权利救济途径,促使将来败诉方评估诉讼结果,主动自行协商或履行义务,知晓败诉后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所有后果。

  执行风险告知前置内容还应该细化,不仅告知权利人相应风险,还应告知义务人,如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来可能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法院执行会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可能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将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遭受信用惩戒。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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