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一男子盗窃5辆网络共享单车被刑拘
2016-12-27 14:22:2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匡小颖 刘珜
  最近几个月,摩拜单车、ofo单车等网络共享单车因为绿色环保、方便快捷,越来越受到市民的欢迎,但是也吸引了一些不法之徒的目光,单车屡被藏匿、被破坏。近日,昌平一男子盗窃5辆网络共享单车,藏匿在出租屋内,被昌平警方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季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律师表示,破坏车锁、破坏二维码等以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均属盗窃行为,破坏公共自行车也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事件

  男子偷5辆单车藏出租屋

  据昌平警方通报,近日一名男子盗窃5辆网络共享单车被刑拘。2016年11月19日9时许,昌平公安分局南邵派出所接北京摩拜单车公司员工报案称,其公司运营的一辆网络共享单车一直未归还,通过车上安装的定位装置发现被人运至昌平区南邵镇姜屯村一间出租房内。接报案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房间内又发现了另外4辆其他公司的网络共享单车。经工作了解,该出租房周边并没有网络共享单车停放,最近的停放点也在数公里外的沙河大学城地区。

  经调查,该出租房由外地来京人员季某(男,39岁,山东省人,个体卖水果)承租,平日用来存放水果,而季某日常就在沙河大学城地区卖水果。根据这一线索,民警很快就将季某查获。据季某交待,自2016年9月份以来,其在沙河大学城等地区共计盗窃网络共享单车5辆。主要作案手段就是晚上开着运水果的封闭货车四处寻找目标,发现有学生随手将自行车停放在路边短暂离开后,就将自行车直接抬到货车上拉走,运到其存水果的库房内藏起来,之后再想办法撬开车锁,进行销赃牟利。

  目前,季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昌平警方刑事拘留,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现状

  单车被藏匿多按违停处理报警少

  北京青年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摩拜单车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实际上,自摩拜单车上线以来,已发生过多次被破坏、被藏匿的情况。但报警盗窃的是极少数,多按违停来处理。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此事发生在11月9日,摩拜单车工作人员在昌平沙河一废品收购站附近定位到了一辆摩拜单车,另外还发现了4辆ofo公司的共享单车。感觉到此事可能涉及偷盗,摩拜单车的工作人员报了警。

  据了解,摩拜单车有一个将近100人左右的找车团队,当有客户申报车辆故障,或者找不到车,这个团队就会出动找车。有的客户是将车停在了别人进不去的私人区域,他们中有些人是真不知道停车规定,有的人则是故意的,以自己明天还要骑等借口停在别人找不到的位置。当摩拜的工作人员通过定位找到车,与之沟通后能将车要回来,以上情况就都按照违停来处理,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没有报警。

  摩拜单车相关负责人介绍,有时候是否恶意占有或者偷盗不好界定。只有当摩拜单车被锁在私人区域工作人员无法进入时,才会寻求警方帮助。同时,如果出现破坏锁具或者加私锁等较为严重的情况才会报警。

  而真正报警的案例比较少,此前在中关村附近一辆摩拜单车的车锁被破坏,工作人员通过定位找到车辆后报警,这辆单车是被3个IT男破坏的。昨天,上海又发生多辆摩拜单车被破坏的情况,摩拜方面报警,这起案例疑似摩拜单车被从高空掷下。

  律师

  破坏二维码车锁均为盗窃

  摩拜单车、ofo单车等网络共享单车在最近几个月颇受市民欢迎,但被破坏、被藏匿的事件也发生多起,被处理的案件也较少,是否在盗窃的界定上存在难点?北青报记者咨询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康凯。

  康凯认为,是否属于盗窃比较容易界定。法律规定,以他人不知道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物就是盗窃。对于共享单车来说,使用者将车停在了私人区域,有可能是盗窃,也可能是忘了还,或者还的不规范。这就要判断使用者主观上是以使用为目的,还是以占有为目的。表面上看,是使用还是占有可能比较模糊,但对公安机关来说并不是不能区分。公安机关会掌握更多的细节,从使用者个人行为上仔细的推测和判断,使用者主观上到底是占有还是使用其实是很容易界定的。比如,破坏二维码、车锁,这是很明显的盗窃,使用者让单车脱离了公司的监管体系,就是以占有为目的,而车无论是存放在自己家中,还是别的地方,也都是让车在自己的控制之下,就是占有行为,也就是盗窃行为。

  除了以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共享单车近来也遇到过恶意破坏事件,网曝有单车被扔到河里、从高空抛下。康凯认为,这是故意毁坏财物,如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将会面临行政处罚,拘留或者罚款。据了解,共享单车单价都比较高,所以破坏单车很有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昌平警方在此提示,承租网络共享单车在使用期间要注意保管,不要随意停放,用完后及时返还至规定停靠点,不要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警方将会继续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为市民绿色健康出行护航。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