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牛被盗敲诈他人 叔侄领刑并处罚金
2017-02-07 14:08:07 | 来源:毕节法院 | 作者:郭加恒
  近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法所得20100元,依法追缴退赔被害人周某某。

  据悉,2014年9月22日晚,黄某丙家被盗了两头牛,因当时周某某正在黄某丙家附近修建新房,且在修建新房的地基里搭建了一个临时工棚用于看守建筑材料。黄某甲(黄某丙之弟)、黄某乙(黄某丙之子)等黄氏族人便怀疑黄某丙家的牛被盗之事与周某某有关。

  黄氏族人经过商议后,黄某甲坚持认为黄某丙家的牛被盗之事与周某某有关,并提出要周某某赔偿黄某丙家被盗两头牛的损失。

  同月25日,黄某乙因牛被盗之事与周某某发生抓打,后经公安派出所调解和好。

  同日,病重的黄某丙躺到周某某搭建在房子地基里用来看守建筑材料的工棚内,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扬言,如周某某不赔偿黄某丙家被盗两头牛的损失,黄某丙死后将葬于周某某家新修的房子内,黄某甲等人同时要求给周某某修房子的工人停工。

  后黄某甲多次要求周某某赔偿黄某丙家被盗牛的损失,并代表黄某丙家与周某某家进行协商。

  2014年10月3日,周某某被迫无奈,与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载明:经分析,黄某丙家的牛被盗与周某某有关,周某某无法找出与自己无关的证据。

  经调解,周某某家拿出20100元给黄某丙家调和牛被盗之事。

  调解后,如果找到盗牛的人,则周某某的一切损失由盗牛者负责,黄某丙过世后,严禁抬入周某某的房屋地界。

  因黄某乙等人不愿向周某某出具收条,双方来到公安派出所找到协警张某,周某某当着张某的面将20100元现金支付给黄某乙等人,但张某并不清楚双方调解的具体过程,也未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公安派出所也未在协议上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黄某丙死后将埋在周某某新修建房屋的地基里相威胁,强行向周某某索要现金201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起组织、策划作用,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黄某乙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且无相关证据证实黄某丙家耕牛被盗之事与被害人周某某有关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就强行认定黄某丙家被盗耕牛之事与周某某有关,并以黄某丙死后将埋在周某某家的地基内相威胁,从而迫使周某某赔偿黄某丙家被盗耕牛损失20100元。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也采用了威胁的手段,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龙场派出所的协警张某并未受龙场派出所指派参与周某某和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调解被盗耕牛之事,张某本人也不清楚周某某和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调解被盗耕牛之事的具体过程,且公安派出所也未在协议上加盖公章进行确认,不能认定公安派出所的行为系公务行为。

  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