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银支付误操作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2017-04-01 09:15: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姚莉
  公司财务人员接到采购员的付款指令,要求将5.4万余元的货款转账给Y公司,谁料,一时心急汇错钱,引发不当得利诉讼。

  史女士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年过花甲的她是公司20多年的老员工了。2015年10月底的一个星期五,公司采购员要求其向Y公司汇款5.4万余元,用于采购橡胶。当时已近下班时间,财务人手不足,她询问能否下周再付款,采购员却坚持要求汇款。史女士遂通过公司农商银行账户进行网银转账。第二天是双休日,周一才能确认到账情况。岂料,周一上班后,Y公司反映没有收到货款,史女士赶忙查看汇款记录,发现钱错汇给了Z公司。原来,由于时间紧张,史女士过于心急,选定收款人时鼠标滚轮多滑动了一格,没有注意到下拉菜单中的收款人已经从Y公司变成了Z公司。

  发生这样的错误,史女士心急如焚,她急忙从浦东赶到Z公司位于青浦的公司注册地,然而,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开发区负责人也告知她,Z公司早已经搬离,去向不明。工商登记的手机号码主人也称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们又向Z公司的开户行要求查询,被银行拒绝。一边是Y公司一直在催款,另一边是钱已经付出去,找不到收款人,意味着这钱“打了水漂”,权衡之下,公司只好重新向Y公司支付货款,而为了追回打错的钱,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史女士作为证人出庭,讲述了汇款经过,期间几度哽咽,称钱一直追不回来,自己每天寝食难安,害怕公司让她赔钱。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与Y公司的采购订单、付款凭证、发票及对账单等证据,证明与Y公司的业务情况,另提供了2013年1月原告与被告Z公司的一份网银交易凭证。原来,在2013年初,原告曾委托被告加工五金,原告以网银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加工费1480元,就是因为这次交易,被告公司的账户信息便留存在了原告的网银账户中。

  由于被告未到庭,法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所述的情况属实,确属原告方网络支付误操作,由于被告收取原告货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原告不当得利5.4万余元。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目前已基本执行到位。

  ■法官提示■

  操作失误不要慌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充分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由此引起利益所有人与不当得利人之间的一种债的关系。简单来讲,就是一方获取了另一方利益,却没有任何依据,该利益就是不当得利。近年来,随着金融高科技在经济交往中的运用,许多经济主体利用电子交易平台,例如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等进行经济往来。人们享受到快捷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法律纠纷。付款人在付款时务必确认收款人的名称、账户是否正确,一旦发生了误操作,也不要慌张,第一时间联系对方,礼貌沟通说明情况。如果对方无法联系或者沟通不达目的,在保存证据的同时,请有关部门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留存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