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大连中院正式施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2017-05-21 12:00: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叔朋 晋晓兵
  5月18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即日起正式施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据了解,律师代理申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提出申诉,由律师通过接待当事人、听取申诉请求、进行释法析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代理申诉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实现申诉程序法治化的法律服务活动。

  为确保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顺利施行,大连中院经过多方调研论证,于去年12月21日联合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律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大连中院要建立网上信息联络平台,实现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构、律师协会信息共享、网络互通,并为代理申诉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便利;市司法局负责代理申诉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并指导市律师协会分别建立申诉律师事务所信息库和代理申诉律师信息库;市律师协会负责律师代理申诉的专门培训、集中研讨、案件指导等工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律师代理申诉制度自5月1日起已在大连中院试运行。据大连市律师协会负责人介绍,每天会有两名律师来到法院信访大厅开展工作,对于来访群众的诉求,值班律师认为原判正确或虽有瑕疵但不足以改判的,认真释明法律,晓以利害,促使申诉人服判息诉或引导其寻求其他救济渠道;认为原审存在误判可能的,告知可以委托值班律所或其他律所代理申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申诉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大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律师代理申诉制度试运行以来,代理申诉律师在来访接待、案件评析和化解疏导等方面已凸显出积极作用,得到了不少来访群众的认可。下一步,大连中院将因地制宜、因案而异,切实从源头预防、过程化解、申诉代理、末端处置等环节开展工作,努力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模式。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