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顾客注射“三无”美容针剂
美容店老板被判销售假药罪获刑
2017-10-11 10:27: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成晓红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件,两名被告人在经营的美容店内向顾客销售注射“三无”美容针剂以获取更大利润,灞桥区法院最终以销售假药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七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魏某、高某在西安市一小区内合伙经营一家美容院,两人通过手机微信购买瘦脸针、美白针等美容针剂,向顾客脸部注射销售了十余支,非法获利7000余元。公安机关从两人经营的美容院查获的肉毒素(俗称“瘦脸针”)、玻尿酸、水光针、溶脂针等针剂,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中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外包装及说明书全部为外文,两人表示自己看不懂,也从不为顾客介绍该类针剂的禁忌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经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其销售的标示为“BOTULAX”肉毒素按假药论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高某因近年美容微整形市场需求旺盛,利润空间大,两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违法销售假药。鉴于两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缴纳了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灞桥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七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整容市场鱼龙混杂,广大爱美主义者需理性爱美,健康第一,切忌在无医疗资质的美容机构进行美容针微整形,以防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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