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 一“老赖”获刑两年
2018-01-03 14:23:45
     中国法院网讯 (刘玉芳 聂涛)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荣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荣某与王某系夫妻,2014年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曾某诉至西湖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荣某归还曾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等。判决生效后,王某、荣某等人拒不执行。债权人曾某申请法院执行,同年12月西湖区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对荣某等被执行人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并将荣某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均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经查,发现被告人荣某为逃避执行义务,对其个人财产进行隐藏和转移。先后将其实际拥有挂在他人名下的汽车和公司股权进行出售、转让,并将所有款项233.5712万元全部提取,分别存入其持有并实际使用的他人银行卡中。2017年3月,荣某以他人名义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100万元。同年3月29日荣某以他人的名义购买雷克萨斯小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期间,荣某还通过上述他人的银行卡与他人进行生意往来、购买高额商业保险和高消费等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荣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荣某系被执行人,其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但其转移资金及股份、购买理财产品、以他人名义进行生意往来、购买汽车等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表明其系确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严重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同时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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